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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男两小时内在长途汽车站扒窃八次获刑
发布时间:2013-06-19 15:57:36


     本网讯(许舫逊)   6月19日,江西省丰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江萍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3年2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江萍华窜至丰城长途汽车站伺机扒窃。当日14时30分至16时30分许,被告人江萍华趁古军、蒋思琪等人不注意进行扒窃,期间扒窃八次共窃取人民币1810元、银行卡若干、黑色酷派手机一部。被告人江萍华在最后一次扒窃蒋思琪挎包(包内有190元现金、银行卡若干)后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抓获。经丰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黑色酷派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589元。案发后,黑色酷派手机和现金190元及银行卡若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分别返回了失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江萍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江萍华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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