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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用同学名义持虚假材料骗财25万元获刑
发布时间:2013-06-18 16:26:42
本网讯(王海波)
2013年6月5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吴海文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1年5月,被告人吴海文以自己的名义向南昌县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丰公司)借款人民币15万元,但未能按期归还。2011年11月,被告人吴海文以办公司需要有办公地点为由,向其同学孙中凯借得南昌县平安象湖风情的房产证原件一本。后被告人吴海文又用自己的照片和孙中凯的信息制作了虚假的身份证、骗领了婚姻证明,并持上述虚假身份证于2011年11月11日以孙中凯的名义在银行开立了账户。11月18日,被告人吴海文指使网名为“猩猩”的网友(身份不明,待查)持上述虚假资料,以孙中凯的名义向南昌县兆丰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以房产为抵押向兆丰公司借款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吴海文将该25万元全部用于个人开支。2013年3月13日,孙中凯及兆丰公司均向南昌县公安局报案。案发后,被告人吴海文及家属向兆丰公司退还了人民币285000元。 2012年6月3日,被告人吴海文经家人劝说,向南昌县公安局投案,6月15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吴海文因拒不到案,被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2月21日,被告人吴海文向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南站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海文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使用虚假材料,冒用他人名义,骗取人民币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吴海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海文已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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