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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盗窃农户家畜 获刑十年并处罚金3万
发布时间:2013-06-18 16:21:19
本网讯(罗应国)
日前,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熊宝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熊宝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被告人熊宝赔偿失主李文荣经济损失人民币27800元;被告人熊宝所获赃款人民币12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农历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熊宝窜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岩茶乡弄甫村同江屯,盗走胡思龙家的ll只山羊(共价值人民币5100元),藏匿在西林县那劳乡至普合乡新峰坡松林里。后因找不到买家,被盗的山羊被失主胡思龙寻回。 2010年农历5月12日晚,被告人熊宝伙同杨泪济、杨盆济(均在逃)窜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岩茶乡弄甫村良小树屯,盗走李文荣家的三头水牛、一匹骡子和一匹马(共价值人民币27800元),后拉至西林县普合乡新民电站附近装车,由杨泪济、杨盆济负责运往隆林各族自治县德峨乡销赃,被告人熊宝分得赃款人民币1200元。 2010年7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熊宝伙同杨付济(已判刑)和革步乡一不知名男子(在逃)窜到西林县普合乡普合村那么屯,盗走李室傧家的四头水牛(共价值人民币9050元),被告人熊宝先行离开,由杨付济、革步乡的男子将四头水牛装上罗仁金(已判刑)的农用车,运往隆林各族自治县德峨乡销赃。不知名男子中途下车,当车行驶至西林县小吉山庄时杨付济和罗仁金被西林县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扣押的四头水牛发还给失主李室傧。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单独或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宝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熊宝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逐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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