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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不签合同 员工伤残雇主担责
发布时间:2013-06-19 15:07:55
本网讯(梁汉新 林荣先)
6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成功调结了一起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韦达是那坡县城郊区人,平日里忙完农活就进城务工,挣点外快补贴家用。2012年4月8日,韦达又到县城陈祥开办的五金建材店做工,主要是帮店里抬铁板、钢筋上车等。同年9月15日,韦达在帮顾客抬钢筋上车顶时,不慎被钢筋压伤右手食指,陈祥紧急将其送到那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为韦达垫付医疗费用2000多元。出院后,韦达向那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事故认定,并经百色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经鉴定,韦达的伤情达到十级伤残。随后,韦达向那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0月20日作出(2012)那劳仲字第(2012)0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确认由陈祥一次性支付给韦达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薪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等共计46021元。但陈祥不服仲裁裁决,认为韦达的伤不属工伤,遂向那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那坡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经过审查案件相关材料,认为陈祥所开办的私营企业在用工时,虽然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其实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那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是正确的。为此,主办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当天,法官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和法制宣传教育,并向陈祥逐条对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现场学习劳动法规。法官经过两个半小时的精心调解,陈祥认识到自己作为企业法人,在用人时对员工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韦达也给予陈祥一定的让步,终于化解了双方当事人心中的疙瘩。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陈祥当庭一次性赔偿韦达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000元。 一起劳动伤残赔偿纠纷,原来双方当事人怒目相对,经过法官的精心化解,双方就这样握手言和,划上了和谐的句号。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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