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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为还赌债盗窃摩托车人赃俱获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3-06-17 15:22:55


     本网讯(秦小燕 陈杰)   16岁正是花一样的年纪,本应在校学知识时光,可是被告人薛亮却为了偿还赌债,便萌生起了盗窃的想法,最终锒铛入狱。日前,广西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薛亮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3年2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薛亮和朋友在浦北县寨圩镇一夜宵店吃完夜宵准备回家时,发现夜宵店对面的树下停放着一辆车牌号为桂NZ15XX的摩托车(车主沈锋在车尾厢放有现金4400元和玉溪牌香烟一条,该车没有上防盗锁和羊头锁)。由于被告人平时吃喝和赌钱欠下朋友二千多元没有归还,萌生了盗窃该辆摩托车的想法。被告人吕明将该车往寨圩镇平阳塘方向推去,当推到中华路寨圩中学附近路段时,被追赶而来的失主朋友人赃俱获。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摩托车、现金4400元和玉溪牌香烟追缴归还失主。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423元,玉溪牌香烟价值200元。

    庭审时,被告人薛亮辩称,其只是推错了摩托车而不是盗窃。其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喝醉了酒后推错了车,推车后,并没有打开摩托车的尾箱,即使认定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定罪数额也应只认定摩托车的价值为犯罪数额,因为被告人只想盗窃摩托车,对摩托车尾箱内的财物不知情,其没有占有摩托车尾箱财物的故意。所以盗窃数额是242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是推错了车,不是盗窃”问题,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说自己没有摩托车同时也未提出过自己开有摩托车到现场,在案证据未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开有摩托车,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确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开有摩托车到过现场,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关于本案盗窃数额的问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对摩托车尾箱物品的数额4600元,不知情,没有占有的主观故意,盗窃数额应以摩托车的价格2423元作为定案数额。因被告人盗窃了摩托车,摩托车尾箱的财物也连同一起被被告人控制,被告人当时虽未知道摩托车尾箱有何财物,但作为生活常识,被告人应当知道摩托车尾箱有财物,被告人有非法占有摩托车及尾箱财物的主观故意,本案被告人的盗窃行为如未被及时发现,箱内的4600元价值的财物和摩托车同样被被告人非法占有,因而对这一意见也不予采纳。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七周岁,是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虽辩解称是推错了车,但其承认了推走摩托车的事实,这是其对事实性质的辩解,仍可认定被告人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被追缴归还了失主,未造成实际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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