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罗应国 张耀宗)
日前,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军宁犯盗窃罪一案做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日晚,被告人黄军宁与王亚快、陆阿屯、陆色、黄志明、李镇平、黄亚利、陆佩雄等人(均另案处理)经合谋,于当晚20时许,携带钢锹、铁锤等工具和物品到隆林各族自治县锑业公司马雄锑矿3号洞160中段28处盗窃锑矿石,然后用蛇皮袋装好矿石并集中堆放(被盗矿石1.04吨,价值人民币29977元)。次日中午13时许,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及锑业公司保卫处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被告人黄军宁等人的盗窃行为,并在矿洞内将所盗挖的矿石扣押。被告人黄军宁等人逃跑。今年3月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军宁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军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伙同他人盗挖国有矿石,价值人民币2997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军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军宁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盗单位的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其有明显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逐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