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韦忠能 张耀宗)
日前,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熊起超、熊德志、杨阿犯盗窃罪一案做出判决,分别判处3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每人9000元。责令3被告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900元,依法退还给革步乡电信所。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熊起超、熊德志、杨阿校经商量窜到隆林县革步乡领好村那芝屯一处山坡上,由被告人杨阿校、熊起超两人爬上电杆,被告人熊志德在下接应。用事先准备好的夹钳和水果刀,剪断电信电缆500米(价值人民币7900元),三被告人将电缆卷成捆用摩托车拉走,途中被群众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电缆线已发还被盗单位。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熊起超、熊德志、杨阿校亲属共同代为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9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起超、熊德志、杨阿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以主犯论处。鉴于被告人熊起超、熊德志、杨阿校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亲属共同代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有明显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逐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