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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盗窃嫌赃物太重丢弃被处拘役5个月
发布时间:2013-06-13 14:42:53


     本网讯(易灿)   90后男青年出于好奇偷取他人东西,后嫌赃物太重而予以丢弃。日前,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告人韦佳喜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都安县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3月18日出生的被告人韦佳喜系都安县拉烈乡拉烈村农民。2013年1月3日21时许,韦佳喜路经都安县拉烈乡拉烈村都环公路边时,发现村民卢森定新建楼房无人看管,出于好奇遂进入房内,并盗走放置新房内的一辆男式两轮摩托车、一个骑士电锤、一个电刨机、6磅和18磅的大铁锤各一个和一根钢钎。之后,韦佳喜因担心被他人认出其所盗得的摩托车,遂将盗窃所得的摩托车外貌进行毁坏,同时嫌偷得的铁具太重,难于转移,遂将盗窃所得的部分物品丢弃。经都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卢森定被盗的摩托车、电刨、电锤、钢钎、两把铁锤总价值为人民币2552元。

    破案后,公安机关将电锤、电刨机、摩托车以及摩托车挡风灯罩、保险扛等物退赔给卢森定。对未能退还的财产以及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韦佳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赔偿受害人卢森定人民币2 000元,被害人卢森定对被告人韦佳喜的行为表示谅解。

    都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韦佳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韦佳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韦佳喜盗窃所得的财产,公安机关已扣押了电锤一个、电刨机一个、摩托车以及摩托车挡风灯罩、保险扛等物并退赔给卢森定,对未能退赔的部分,被告人韦佳喜又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卢森定经济损失2 000元,未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后果,对被告人韦佳喜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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