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魏鹏 张田美)
在高速服务区内,车主上车发动汽车时,有人故意伸脚碰汽车假装被撞伤,一伙人前后共骗得钱财累计39600元。6月14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至11月,由被告人戴国强伙同谢鹏、李正太、外号“宝宝”(另案处理)等人驾驶皖C27851普通桑塔纳轿车窜至沪昆、京珠、梨温等高速公路各服务区,选择服务区内较高档的小汽车进行诈骗。当被选中的小汽车车主上车启动车时由“宝宝”伸脚主动碰到小汽车边上去,并拍打汽车谎称被车压到脚了作痛苦状,紧接着团伙中的人将她扶到自己的车上,戴国强上前自称是公司的老板,与车主交涉赔偿事宜。为使被害人坚信“宝宝”确实受伤,然后由李正太或谢鹏坐上被害人的车,一起到附近医院去给谎称被压到脚的人拍X光片(谎称被压到脚的人均系事先自残成骨折的),最后以脚趾被压成骨折为由,先后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共计39600元。所得的钱财一小部分用来吃、住、支付汽车等费用,一部分由大家分掉。2011年10月1日被告人戴国强到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戴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公民的合法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归案后能积极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戴国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