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男子伪造二手车保单 发生交通事故无法理赔
发布时间:2013-06-13 10:19:03
本网讯(廖伟承 陈肖容)
2012年3月20日,被告人梁永东在罗定市某二手二手车行将一辆捷达牌小汽车以24500元人民币的价钱卖给陈某洪,以车行的名义与事主签订旧机动车售卖合同,并用伪造的保险期即将届满的小汽车保险单,告知客户其车辆已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同年4月30日,陈某洪驾驶该小汽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因保险单是伪造的无法理赔,便到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该伪造的保险单需要购买保险的费用共4166元。案发后,被告人梁永东赔偿了21000元给陈某洪作为其因交通肇事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补偿。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永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已购买保险单的事实,利用伪造的保险单骗取购车客户购买保险所需要的费用累计共41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服判不上诉。 梁永东为促使二手车顺利成交,虚构已购买交强险的事实,以“伪保单”作为添头,促使客户支付了相当价钱购买该二手车,被告人从中获得财产利益。被告人自以为聪明,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触犯了刑事法律,得不偿失。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起刑点为2000元。鉴于买受人在二手车辆交易过程中车辆价值方面并无明显损失,且该伪造的保单在“二手车”买卖交易中并非至关重要,故只认定被告人交付给客户的保险单正常投保所需费用4166元为骗取数额,而不以整车价值来认定,因已达到起刑点,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市民,“伪保单” 是二手车市场上的猫腻之一,应予警惕。大多数客户在购买车辆后,沉浸在喜悦中,而忽视了对保险单据真实性的核实,往往在发生了交通事故才知保单为假。由于没有交强险而需要车主自负赔偿责任,万一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苦果将难以下咽。为避免上当受骗,购车客户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应向相关保险公司查询,确保投保单真实可靠。而交警部门在办理二手车买卖的过户手续时,也应对交易车辆的交强险保单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核实,用优质的服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李亨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