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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同名警务人员骗财骗色 退赃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6-14 15:45:55


     本网讯(谷原忠)   利用与警务人员重名名义,假借与他人处对象与合伙做生意,骗取他人钱财。2013年6月14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诈骗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军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

    被告人郑军系虎林市一名无业人员,靠打工维护生活。2012年8月初,其在网上聊天,认识了当地一名有钱离异女孙晓玲(化名),并自称其是市公安机关一名正式工作人员郑军,且也是离婚人士。经过一段时间相处,被害人孙晓玲也亲自到市公安机关打听被告人身份是否真实。经核实,公安机关确实有一名正式工作人员叫郑军,是一年前从乡下派出所调至市公安机关。

    核实身份后,被害人孙晓玲消除了所有疑虑,并与被告人郑军正式确立恋爱关系。而被告人郑军根本不珍惜缘分,而是假借处对象名义,提出要和被害人孙晓玲合伙做生意,并说目前消防市场比较好做,自己又是市公安局警务人员,认识了不少消防客源,肯定能挣到不少钱。听被告人郑军这么一说,被害人孙晓玲也心动了,二人一拍即合,表示愿意合伙做消防生意。

    在2012年9月11日至11月23日,被告人郑军在取得被害人孙晓玲信任后,便以合伙做消防器材生意为由,在虎林市虎林镇、西岗镇等地方先后10次骗取被害人孙晓玲总计人民币近23万元。见被告人始终没有还钱的意思,并说生意一直赔钱,便引起了被害人孙晓玲的怀疑。于是再次来到市公安机关打听被告人郑军情况,结果打到了警务人员郑军并非自己朝夕相处的被告人郑军,两个郑军并非同一人,系重名。感觉到自己被骗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案发后,被告人郑军将赃款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孙晓玲。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10次诈骗的被害人均为一个人,且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关系密切,平时金钱方面有过共同花销行为。另外,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返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结合上述情节,故法院给予了从轻处罚,作出上述缓刑的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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