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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对法院已判决的小孩抚养权能否立案执行
作者:孙晓敏 裴晓伟 发布时间:2013-06-13 16:25:12
2013年6月8日,光明网刊发刘文萍同志的《对法院已判决的小孩抚养权能否立案执行》一文,笔者持不同意见,形成文字,以供参考。
【案情】 申请执行人(小孩母亲)要求法院将已判决的小孩抚养权交与给她,也就是说要求法院将3岁小孩强制交付给她抚养。而此案由于抚养小孩的公婆不愿将小孩交与申请人抚养,小孩本人也不愿随母亲生活一直无法执行,以至于申请执行人为此案长期上访,给法院造成很大麻烦。 【分歧】 小孩抚养权能否强制执行,目前有以下不同观点: 观点一,认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持这种观点的人突破了目前法律既有定式,认为人民法院对婚姻家庭涉及子女抚养关系的案件,具有特殊性,不同于其他财产性纠纷的案件。如果不能强制执行,法院判决就是一纸空文。因而,对于抚养小孩的行为可以通过强制执行解决。 观点二,认为可以有条件的执行,即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说服教育,或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处罚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观点三,认为此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案范围,依法不能受理,即使受理了,也应当经审查后,裁定不予执行。 【评析】 刘文萍同志赞成第三种观点,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法律法规的规定。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 第二、法律和法院威信的需要。法院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如果在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权利人无法申请强制执行,就等于否定了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让裁判书变成一纸空文,且会让不主动履行的义务人逍遥法外,有损法律尊严。所以,对该类案件的执行从一开始就不予受理的做法于法无据。 第三、执行和解为最佳。为保证法院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及强制力,对于该类案件,法院应当立案受理。由于涉及家庭纠纷,在执行中法官应当向被申请人告知相应后果,积极主动地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如被申请人仍拒不配合法院主动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则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执行仅限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强制措施也仅限于被申请人。对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该类执行案件主要是由于被申请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没有按照判决的内容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而产生的,在实际操作时,我们不能将这类案件简单理解为只要把孩子强行带走,然后交给申请人就完事。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应当限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通过合法的程序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直接进行强制执行。 当然,在整个执行程序过程中,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尽量避免未成年子女受到伤害的事件发生。执行中,要倾听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对于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未成年人,应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选择。在经查实并非是被申请人拒不将子女交申请人抚养而是基于子女的意志不愿跟随申请人共同生活或其他原因导致执行无法继续进行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并告知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变更抚养关系。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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