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要闻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强制执行中适用司法拘留存在的问题
作者:刘敏亮   发布时间:2013-04-26 10:57:49


    司法拘留是强制执行中最严厉的措施之一,它通过对被执行人人身自由的剥夺而督促其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拘留的效果较为明显,尤其是小标的案件,被执行人基本上都有悔过态度,案件执结率较高。但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影响了该项措施功能的发挥:

    一是对被拘留人的健康检查要求与社会现状存在脱节现象。实践中,拘留所对于收拘人的身体健康检查很严格,类似于高血压等慢性病都是拘留所拒收的疾病之一,但现代社会亚健康状态普遍存在,二者之间发生冲突时,法院对被执行人便无法适用司法拘留的措施,一些“老赖”也充分利用“不佳”的身体状况对抗法院执行,导致法院几经周折找到的被执行人在被拘留所拒收后不得不解除拘留,造成许多案件无法执行。

    二是执行人员较为孤立的适用司法拘留措施,对案件缺乏综合考量。部分执行人员在执行中思想上存在误区,将司法拘留仅仅作为一个安抚申请人的手段或一个结案的程序,在将被执行人送往拘留所后对该案就很少关注,将所有希望寄托于被执行人因不堪忍受自由被剥夺而主动履行法院的判决,没有主动的利用司法拘留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功能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三是缺乏对被执行人进行提讯或提出拘留所等程序的统一规范。不同辖区的拘留所对法院提讯等程序的规范不统一,造成法院将被执行人送交非本辖区的拘留所司法拘留后,因谈话、搜查等工作需要而提讯被执行人或将被执行人提出拘留所时,各拘留所要求不一、程序不一,法院需要做更多的协调工作,降低了执行的效率。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司法拘留的效果:

    一是完善立法对司法拘留的相关实施规定。首先,建立全国统一的健康状况及各类疾病危害程度的综合考量标准,以该标准为尺度来解决拘留所是否收押问题;其次,建议有关部门联合出文对提讯或将被拘留人提出拘留所等程序进行详细规定,加强法院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避免因法院与有关部门内部规定的不一致而给执行工作带来不利。

    二是加强对法院执行干警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执行工作能力和技巧。对被拘留人员,尽可能在拘留后一周内提审,做好相关思想工作和笔录,同时,对老赖要注意收集“拒执罪”的证据,以利于之后的执行工作。

    三是加大司法拘留的行使力度。不少被执行人依赖法律对司法拘留适用次数和时间的严格限制,抱有以拘代执心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甚至有的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或躲避执行情节严重,主观恶意较大,且一旦拘留期满予以释放,就难以再次找到。对上述被执行人,建议以合法形式适当延长拘留期限,以提高执行威慑力。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