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秦小燕 张世柏)
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摩托车案,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8月19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杨明窜到浦北县乐民镇卫生院,看见一楼楼梯口旁停放着韦立坤的一辆没有车牌的红色珠江牌125C男装两轮摩托车,便上前用自备钥匙打开防盗锁,用脚踢摩托车叉手,踢开方向锁,再用手扯断电源线,最后用脚将摩托车启动骑走。被告人杨明将盗得的摩托车骑至浦北县寨圩镇沙梨桥头较隐秘的地方,将摩托车拆散分几次拿到路边卖给路过的收旧货的人,共得款320元,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0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明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明为吸毒而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明被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