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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两盗贼胆真大 切割索道部件租车运
发布时间:2013-06-09 11:18:31
本网讯(通讯员 俞向标)
6月6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犯罪案件宣告一审判决,以被告人俞云泉、程灶焰犯盗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人均是80后。俞云泉系江西婺源县人,中专文化,水电工;程灶焰系江西浮梁县人,初中文化,电焊工。被告人俞云泉与另案处理的黄某等人,因想将浙江温州鹿城鞋革设备厂放置于江西省婺源县江岭景区索道站旁的钢制索道部件盗走变卖,便纠集程灶焰等商定,先将该钢制索道部件分割成小段,然后再租货车运走变卖。 2012年10月8日晚,被告人俞云泉、程灶焰和黄某等人来到江岭景区索道下站房边的空地,由程灶焰用事先准备好且一并带来的切割工具,将鹿城鞋革设备厂放置此处的钢制索道部件切割解体。因为用于切割的氧气用尽,使得第五个索道部件没能被完全切割下来。俞云泉、程灶焰和黄某等人只好将已经切割解体了的索道部件搬放在索道下站房内。第二天下午,俞云泉、程灶焰和黄某等人租了一辆货车开到切割解体的索道部件存放处,正准备将切割好的4个钢制索道部件装车运走时,被看守人员发现。程灶焰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俞云泉也于2012年11月20日在浙江义乌市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切割解体的5件钢制索道部件价值为人民币132075元。 庭审中,俞云泉的辩护人提出另案处理的黄某是本案策划指挥的主犯、第五个索道部件不能作为犯罪处罚情节和俞云泉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因与案件事实不符没被法庭采纳。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切割欲运走他人的钢制索道部件,价值达人民币13207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两被告人均系直接参与、主动实施盗窃的共同犯罪行为。两被告人等为切割完第五个索道部件系意志以外原因所致、在装车起运所盗物品准备离开盗窃现场时被看守人员发现而案发,均是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可比照既遂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坦白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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