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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朋友试衣服盗其钱财 女子获刑7个月交罚金
发布时间:2013-06-07 14:25:53


     本网讯(徐薇)   女子两进“宫”后,并没有洗心革面,诚心悔过,反而趁朋友试衣服之际,将对方包里的钱财盗走。2013年5月27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以被告人万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3年3月6日,南昌籍女子万琴约朋友周甜出来逛街,后两人逛至南昌市中山路一服装专卖店内时,被告人万琴趁被害人周甜试衣服之际,将被害人包内的现金人民币伍佰元及一部iphone5手机(价值人民币4300元)盗走。2013年3月13日,被告人万琴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所盗手机及伍佰元人民币退还给被害人周甜。

  另查明,被告人万琴曾因盗窃罪两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万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琴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万琴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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