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土鸡大盗”的悲摧人生:屡受惩处痴心不改
发布时间:2013-06-07 14:11:06


     本网讯(王学才 张举武)   2013年6月7日,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进行宣判,被告人戴日贵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现年50岁的戴日贵系一惯偷,纵观其偷盗经历,可谓是:虽屡受惩处,但贼心难死,且对土鸡情有独钟。早在1988年即因盗窃土鸡三十只被荔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因盗窃土鸡被荔浦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2013年2月17日,他故伎重施,成功盗得八只土鸡,欲在集市销赃时,因形迹可疑被群众举报抓获。经物价鉴定,被盗八只土鸡价值840元。其还在供述中称:2012年间,他在荔浦县数个乡镇作案多起,均以农户所养的土鸡为目标,屡屡得手,但因其语焉不详,公安机关未能查证并取得足以定案的证据。

  对于戴日贵盗窃八只土鸡的行为,公安机关先是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后来以其涉嫌盗窃,数额较大,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条件为由,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审查起诉。原因在于,“两高”于今年3月8日通过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刑事案件中“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调整为一千元至三万元,但同时规定:具有特定情形的,“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可以按照上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被告人戴日贵盗窃数额为840元,但其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特定情形之一,故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侵犯财产刑事案件仍处于高发态势,国家法律根据新形势,对占侵财刑事案件比重最大的盗窃案件的法律适用,及时进行调整。一方面,将盗窃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适当提高,以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形势;另一方面,对盗窃刑事案件的认定标准予以细化和完善,以应对日益规范的司法实践要求。法律对社会形势的及时应对,既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保障民生和稳定的现实需要,也是司法活动自身不断完善进步的外在体现。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