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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离婚是否可以出具调解书
作者:袁凯    发布时间:2013-06-07 11:42:20


    【案情】

    王某与李某于2008年5月经媒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5月29日自愿登记结婚。2009年7月21日生育一女,取名王甲。2008年,李某第一次住院,经医院初步诊断为患有精神分裂症,2010年3月第三次住院均诊断为未定型精神分裂症,2012年7月被告再次因精神分裂症住院。2013年2月22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李乙(李某的父亲,法定代理人)对原、被告之间离婚一事没有异议,并与王某就小孩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

    【分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身为精神病人的被告李某,其离婚案件是制作调解书还是判决书,如果制作调解书,调解书是否要写明被告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事实,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一、在原告与被告法定代理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且在调解书中不写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事实。

    二、在原告与被告法定代理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但在调解书中必须写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事实。

    三、应该出具离婚判决书,且在判决书中必须写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事实。

    【评析】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根据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这种情形下,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出具民事调解书。如果有一方要求制作判决书,法院应该出具离婚判决书。

    二、如果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案,调解书应该写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事实。部分意见认为写明被告患有精神病,可能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但是权力和自由是相对的,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隐瞒病情结婚的现象屡见不鲜。为了防止精神病患者下次结婚继续隐瞒病情,保护第三人的相关知情权,笔者认为,应该在可以作为离婚证使用的民事调解书上写明当事人患有精神病的事实。如果当事人精神病治愈以后,需要与他人结婚,完全可以凭借医院的治愈证明或者通过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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