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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可否提出离婚?
作者:毛智超   发布时间:2013-05-31 10:41:49


    典型案例

    2007年6月份,周某(女)与王某(男)在经过一年的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生活很甜蜜,次年周某生育一子,夫妻感情更加深厚。但2008年底周某与王某先后遭遇下岗,生活没有了保障,望着襁褓中嗷嗷待哺的孩子,王某作为一家之主,提出要去南方打工,承担起整个家庭的责任。王某在外地打工,按照夫妻约定,每个月都会寄回一笔生活费,虽然不多,但足够周某母子的基本生活。2年后,孩子到了要上学的年龄,王某打电话跟周某说要到深圳打工可以挣更多的钱,这样就能给孩子交纳学费。但是,自从王某打了那个电话以后周某就联系不上他了,王某也再也没有寄过生活费。周某与2010年2月份报警,警方于当日立案,并展开调查。报警后周某自己也一直打听王某的下落,但是不论警方还是周某那里一直都没有进展,虽然对王某的出现还有期待,但儿子已经慢慢长大,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为了将儿子抚养成人,王某想到了离婚,只有这样她才能开始新的生活,也使自己的儿子能够像别人的孩子那样踏实地学习、幸福的生活。经过咨询,2012年5月,周某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告王某失踪。并在法院作出宣告周某失踪的判决后,向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

    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准予周某与王某离婚。

    法官说法

    本案中,周某在联系不到王某时及时向警方报警,在法律上来讲,如果王某确属失踪,则失踪日期从警方立案之日起算。周某后来根据他人的建议,在王某失踪两年后先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失踪,后经历3个月的公告期,王某仍无音讯,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根据上诉规定,只要一方当事人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一般都会准予。因此,法院直接根据该规定判决准予周某与王某离婚。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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