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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灵魂
作者: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院长 黄兆麟 发布时间:2013-05-31 15:04:06
借用企业文化结构层次理论,可把法院文化概括为由四个层次构成:一是表层的物质文化。他是最为直观的法院文化要素,完全可以通过视角感受到他的存在,如美观的办公建筑、美化的庭院环境、完备设施与装备、整洁的干警着装、舒适的办公环境、庭审使用的法槌等;二是浅层的行为文化。指法院群体在共同工作、生活中所形成的为人处事习俗或习惯,主要受俗成礼仪或者道德约束,如相见时相互问好、关心年轻人成长进步、合议案件认真听取意见、看望慰问老同志、帮助困难群体解决问题、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开展谈心活动等;三是中层的制度文化。既包括审查、立案、审理、执行、监督等审判执行工作管理制度,又包括行政事务管理制度,如案件评查制度、案件回访制度、全庭合议案件制度、会议制度、楼院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四是深层的精神文化。泛指法院组织及其组成人员在意识领域的思维和文化观念,是激发法官事业心和责任感的原动力。从层次理论看,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层,可谓是法院文化的源泉和灵魂,法官的司法精神树立、职业道德的培育、群体意识的形成、工作目标与任务的确立等,都离不开精神文化的浸润,他是法院文化最基础、最核心的内容,决定着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和制度文化的走向和进展,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中之重,也是难中之难。
一、人民法院精神文化的本质内容 纵观历史,文化由经济、政治决定,文化是统治阶级教化机器,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服务,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时代性。法院精神文化同样也打上了阶级与时代的烙印,为无产阶级服务,不同的历史时期就有不同的法院精神文化。那么,在新的历史时期,法院的精神文化本质内涵是什么?《意见》给了我们一个明确的答案,指出“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法院精神文化的本质内涵,是人民法院文化的精髓和灵魂”,即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必须围绕着“公正、廉洁、为民”六字理念而展开,充分体现“人民性”特征,这就是当前人民法院精神文化建设最关键、最重要和最核心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高屋建瓴提出的“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以及当前正在如火如荼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能动司法”主题实践活动、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努力做好“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等,这些都是紧密围绕着司法核心价值观而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融合了“六字”理念,共同构成人民法院的精神文化“脊梁”,旨在全面加强和推动人民法院精神文化建设,可谓是人民法院的“魂”之所在。 人民法院加强精神文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一是为审判事业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人民法院最基本的职能就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使命之光荣、责任之重大,决定了审判事业必须要有坚强的精神支柱,从根本上保证人民法院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二是为法官指明工作方向。精神文化是法官的精神食粮,通过输入精神文化,可以帮助法官树立远大的革命理想,坚定司法为民信念,有效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重大思想问题。法官迷失工作方向,则表现为不思进取,工作无热情,缺乏使命感与责任感,甚至会丧失原则地利用手中握有的审判权为己谋利、枉法裁判或腐化堕落;三是为法院其他文化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唯物辩证法认为,物质文明是基础,为精神文明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物质保障;精神文明为物质文明提供智力支持,起重大的推动作用。人民法院的优秀精神文化是精神文明建设所取得的重要成果,集中体现在人的素质提高和社会发展进步上,两者都会对法院其他文化建设产生正向促进与推动作用;四是增加法院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凝聚力与战斗力从何而来?来自于法官正确的价值观、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自觉的行动,而这些都有赖于精神文化建设。加强精神文化建设,就是帮助法官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树立崇高的理想与信念,化法官个人智慧为群体智慧,凝法官个人力量为群体力量。 二、精神文化建设重在塑造人文精神 什么是法院人文精神?人民法院有自己独特的精神文化,法院的人文精神就是以审判工作为核心的各项工作的开展,要做到“以人为本”,尊重法官个体价值和尊重法官精神价值。人类个性的差异决定了个体在价值观上的差别,法官与其他人一样也有着自身的价值观,只要是健康向上的价值观,就理应得到他人的理解与尊重,如对幸福生活的向往,对理想、信念、健康的追求等,法官个体价值观是法院群体人文精神不可缺的组成部分。那么,法院的人文精神核心内容又是什么?笔者认为,法官精神才是法院人文精神的“精髓”与“灵魂”,培养与塑造法官精神是法院人文精神建设最核心、最本质的内容。法官精神是法官对职业崇敬与向往的理想境界,是对法官人生观的提炼、升华与超越,它是法院发展的精神原动力,深刻地影响着法院的走向与未来。 在新的司法环境下,法官精神的表现元素是什么?或者说法官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时代精神?笔者认为,公平、正义、中立、平等、透明、高效、为民、独立、文明、和谐、廉洁等,这些都是新的历史时期所倡导的法官精神,其中最核心的精神就是“公正、廉洁、为民”。“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要求。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将不公视为圬浊之源,把公正裁判放在司法的至高地位。试想,若审判离开公正,社会正义将从何来?“廉洁”是对法官最基本的操守要求。俗话说“廉乃正本,贪为堕源”,告诫人们要淡泊名利,克己制欲,守住廉洁这道底线,不要为钱所累、为利所伤、为色所惑或为名所困,尤其对法官有更大的警示与教育作用,法官手握审判大权,处于社会矛盾和重大纷争的“风口浪尖”,如果缺失社会良知和忠诚品德,如果没有廉洁自律和正身守道的职业操守,定将堕落为人民的对立面。“为民”理念是审判工作的立足点和归宿。2009年8月10日,在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上,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提出了“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的科学论断,指出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要求人民法院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目前,全国各级法院轰轰烈烈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的“人民性”特性,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必然产物。以“公正、廉洁、为民”为核心的精神价值,他们三者之间关系紧密,相辅相成、相互交融,形成有机联系的统一体。公正是灵魂,秉持公正则廉洁可期;廉洁是基石,固守廉洁则公正可待;为民是主题,唯有公正、廉洁,为民方能可为。三者合力作用,构成推动人民法院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主流精神动力。 三、人民法院精神文化的培育路径 优秀精神文化可引导法官的意识思维产生积极而深刻的变化,如政治素质得以提高,职业道德得以提升,业务素质得以增强等,法官可以从更广泛的群众尊重中享受到快乐,法院也可从社会公信力的进一步提高中感受到荣耀。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建设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和司法制度改革方向的精神文化是当前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课题。法院精神文化培育之路何在?已经成为司法理论界热议话题,不少学者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观点,如有的主张侧重教育、强化管理等,对推动法院精神文化建设起了应有作用。笔者认为,法院精神文化培育主要路径有三: 一是提炼符合社会主流价值的法院精神文化素材。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意见》对全国法院精神文化建设作出了重大部署,就是要围绕着“公正、廉洁、为民”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而展开,以体现当今构建和谐语境社会主流价值和保证人民法院精神文化建设的正确方向。目前,各地法院组织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是一项重要的精神文化建设活动,旨在改进法官思想作风、提高法官司法能力。当然,不同法院有着独特的地域性,地方历史文化背景和风土人情的差异性,决定了法院精神文化素材的多样性,不可把他人精神文化素材当成“舶来品”,需要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开展,只要符合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精神文化就是好文化,只要符合“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要求的素材就是好素材,值得学习、借鉴、利用与推崇。如江西的红色历史,蕴含着巨大的精神动力,江西法院为推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组织全省法院广泛开展以“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为主题的教育实践活动,融入了可歌可泣的“红色江西”革命斗争史,有着厚重的历史文化,因而对法官更富有号召力与感染力,是法官精神文化建设不可多得的好素材。提炼符合主题活动要求、内涵丰富、具有民族或地方特色的好素材,打造丰富多彩的地方特色文化,是搞好精神文化建设的前提。 二是努力培育法官的职业精神。法官个体集合体形成法院群体,法院群体形象依靠法官个体表现,法官的个体精神凝聚为法院集体精神,培育法官个体职业精神是法院精神文化建设的根本,是塑造法院形象的关键。法官的职业精神可从以下方面培育:一要增强法官尊崇法治的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就是依法治国,依法办事是现代法治社会对法官的最基本要求,要以法律的价值标准、用法律的逻辑思维来观察、分析和处理案件纠纷,以法为上,崇尚法治。二要提高法官廉洁司法意识。无欲则刚,如果法官办案无贪欲之心,心路正直坦荡,办案就可义正词严,案件何愁不公?反之,法官枉法裁判不仅是个人品行不端问题,更重要的是执法不严问题,是以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践踏社会法制为代价,危害之深不言而喻。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廉政建设制度也日益得到完善,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等,为监督法官廉洁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制度虽为完善,为什么又累见法官腐败案例进入公众视线?笔者认为,有健全的制度还远不足以遏制司法腐败,制度本身需要人去执行和监督,执行制度不严、监督执行不力成为当前司法廉政工作最为突出的两大问题,值得关注和加强。三是要提高法官司法为民的意识。“司法为民”要求法官必须要以司法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和归属,坚持以人为本,把每一个审判、执行岗位当作为民服务的平台,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释出应有的人文关怀和人格尊重,以体现法院必要的亲和力和法官应有的情感,远离就审判而审判、为执行而执行过时的司法理念。四是牢固树立法官大局意识。什么是大局?对人民法院来说大局就是服务,要服务于和谐社会构建,要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人民法院的职能所在,要求法官必须紧紧围绕这个大局来开展审判、执行工作,大局意识的缺乏,势必带来工作中的盲动。五是营造法官团结进取的氛围。法院是以法官为主体的职业群体,工作目标的实现,离不开法官的团结协作,更离不开法官的敬业奉献。为此,法院要重视调动法官群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个体潜能优势,也要注重建立互相帮助、互相关怀、互相体谅和互相合作的良好人际关系,这是做好工作不可或缺的因素。 三是树立法官精神榜样。英国有这样一句谚语“优良的示范是最好的说服”,会给人带来朝气、信心、力量和巨大的精神影响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2011年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宣传学习‘群众信服的好法官’陈燕萍、‘时代先锋’全国优秀法官龙进品、勇斗歹徒光荣牺牲的全国模范司法警察钟世鑫等先进典型”,把精神榜样的名字写入工作报告之中,在历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实属罕见,可谓重视之极。这些榜样人物总是给人以感动、震撼、鼓舞和鞭策,在为法官准备了丰盛“精神大餐”同时,还为法院沉淀了厚重的精神财富。笔者认为,一要注重培养精神榜样。典型的形成过程与小苗需要浇灌一样需要呵护,如选择对象、积极引导、鼓励成长和广泛宣传等,为什么有的法院总是抱怨精神榜样难觅?其最根本的原因就是被传统思维所困绕,认为榜样纯属先天生成而无需后天培养,其实这种观点是十分错误的,榜样离不开培养,只是领导者缺乏培养榜样的意识而已,让“雏形”榜样在“摇篮”中被扼杀了。二要善于发现精神榜样。在汉语词典中,对“榜样”的解释是指“值得学习的人或事物”,但在世俗眼里榜样就是“高大无比”、“惊天动地”、“出生入死”等,被深深地妖魔化,不仅不利于发现榜样,也会让榜样止步于“精神高墙”之下。其实,榜样之人无大小,榜样之事无巨细,只要值得学习与尊重的人就是榜样,其实这样的榜样在我们身边确实不少,而是没有用心去发现“静悄悄”地流失了。三要积极宣传精神榜样。精神榜样同样离不开精神支撑,有得到肯定与鼓励的需求,做好对榜样人物的广泛宣传,可以更好地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并坚定向前迈进的步伐。四要正确对待精神榜样的缺点。俗话说“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意思是不能要求一个人没有一点缺点或错误。精神榜样是人而不是“神”,其有着“闪光点”同时,也存在人性难以克服的弱点,或多或少存在缺点或错误,对待他们一要怀有包容之心,不可吹毛求疵或求全责备;二要疏导教育,帮助榜样克服缺点或改正错误,鼓励榜样迈向更加辉煌、完美的人生。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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