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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困境及对策探究
作者:汪金勇 发布时间:2013-03-12 09:44:26
引言
“法律不被信仰,就如同虚设”,如果司法得不到社会的认可,那么这个社会的的秩序必将受到巨大冲击,因此在现代社会中,法治已经成为人类共同的目标。司法作为保护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他是保护整个社会稳定的根基,如果根基不牢,后果将不堪设想。为了构建法治社会目标的实现,必须深刻剖析司法公信力低下的原因,采取有力的措施,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和综合建设,才能重塑司法公信力在人民心中的形象。 一、基层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调查 培根说过:“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害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却把公正的源头败坏了。”法院作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承载公平正义的“若亚方舟”,作为掌控法律天平的法官实现群众的这一愿望也是理所当然的义务和责任。但就目前来说我国司法公信力与社会公众的期望值还存在一定差距。最高法院在2011年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11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涉法信访问题是部分群众对司法不信任的表现和结果,司法公信力不足导致“信访不信法”现象的产生。这种现象凸显出的是司法信任链条的中断和缺失。 (一)法官职业公信力偏低 通过对一系列数据的分析以及实证调查,公众普遍认为现阶段司法环境较好,对人民对法院的满意度也很高,但是就具体的数据分析,公众对案件是否受到公证处理还是存在一定的疑虑,而且对我国的司法腐败现象则表现出的是一种担忧。这其中有受新闻媒体的因素影响,也有是因为法官对案件的裁判结果所导致。在调查中,笔者发现,公众对司法腐败现象存在表现的十分关心,认为我国司法腐败比较严重和一般严重的竟高达70%,而认为不严重的只占到27%。公众认为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业务不精通的为33%,接受当事人请客吃饭的为20%。这些都直接影响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认可程度,是导致上访人员的不断增加的重要因素。而作为法官,根据四川省高级法院做的一项调研发现,近70%的法官认为对当前法官的待遇以及职业保证表示不满意或是不太满意,这种情绪直接影响法官的审判质量以及效率,也会加大社会公众对法官的职业期待差距,进而影响法院司法公信力。另外,法官职业仅与当前普遍存在的法官高龄及断层,也是影响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原因。而现在新进法院系统的人员,发现法院工作与想象中的差距很大,出现想离开法院的想法。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关于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里,基层法官被描述为“工作与生活压力大、职级待遇较低、队伍不够稳定、人才流失现象严重”。 (二)司法公开力度偏低 “公正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但是目前法院的司法公开却是一个“盲区”。虽然现在一些经济发达的省份已经开始了司法公开的尝试,但都尚处于初步阶段,这与社会公众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司法得不到公开,社会公众必然会浮想联翩,甚至会说法院是闭门造车。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首先立案上,一些法院还存在不接收起诉材料,收材料不给回执,不受理不给裁定书,庭前诉讼信息和裁判文书公开率低、庭审流于形式等问题;其次庭审方面,证人出庭率低、开庭流于形式、当庭宣判率低等问题;最后在执行方面,一人包案到底的形式严重、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和规范化流于表面,执行进展阶段不明、财产变现不清等问题。而这些都制约着司法公开的程度。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当事人普遍担心自己的案件被暗箱操作,对法官能否公平判决也存在很大的疑虑。从问卷调研中来看,网民认为法院司法公开意识不强而影响司法公开的达到26%,而39%的网民则认为法院和法官为了便于暗箱操作而影响司法公开。因此法院的司法公开是导致法院公信力较低的一大重要因素。 (三)法院执政体制色彩严重导致公信力偏低 现行司法权力地方化,司法管理行政化,不可避免地使社会公认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加之个别地方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和地方保护主义程度不同地存在,更是社会公认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尤其一些涉府案件,老百姓往往对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公正审理和判决心存疑惑。在问卷调查中,高达77%的人认为司法权力地方化影响司法环境,这说明司法权力处于一个很薄弱的环节。由于法院管辖范围与地方政府管辖相重合,法院人事、机构、财政都与政府分不开,这造成法院在很多情况下都要受制于地方政府,有超过30%的社会公众认为法院与政府就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社会公众将法院与政府视为一同,一旦政府某项事情做的不好,必然造成连锁反映,再加上地方政府在很多事情上左右法院,使得法院中立审判受到侵蚀,难免影响公正司法。 (四)法院裁判、执行公信力偏低。 “司法公信力的树立除了需要法院体制的改革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外,最主要还得依靠法院自身的公正审判来实现,通过司法公正进而提高司法权威,因为只有公正的裁判才可能被社会公众所信赖和认可,如此裁判才可能顺利或在较少的阻力下得到履行”。裁判公正是司法的生命,执行是司法为民的利剑,二者相结合才能为全社会的安定和谐发展保驾护航。近年来法院在司法裁判、执行完结率有了显著提升,这对法院公信力的提升有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容小觑。裁判不公正与执行难一直是法院顺利开展工作的“拦路虎”。从调查中的数据分析来看,20%的认为要找关系才能胜诉,而胜诉后执行不到位的为23%,这意味着多于四分之一的人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这是一个可怕的数字。对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一个大障碍。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们需要有决心去改变的,更何况公正裁判、执行率提供本身就是我们的责任, 二、法院司法公信力偏低的原因分析 马克思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一件事情都是内因与外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法院司法公信力偏低的形成也是在各种错综复杂的情况下而产生。之所以造成公众与司法期望值间的差距,表面上看,似乎与法官素质、裁判不公、司法公开等原因相关,但是当我们透过表面深入研究,可以发现其中还有着更深刻的文化背景与现实环境。 (一)传统文化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1、传统文化中存在大量的“厌诉”思想。中国古籍《幼学琼林》载:“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增广贤文》也载:“好讼之子,多数终凶。”中国古代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他们对司法没有感情,提到法律总是感到恐惧、害怕,比如我们把法院看成是衙门,把诉讼看成是不光彩的事,把打官司看成是不好的行为。在儒家文化主导下的司法印象或历史记忆可归纳为“贱讼”和“避讼”,对司法权威的认知、认同始终就没有高过。而且我们传统文化中一直都是以“以和为贵”、“息事宁人”为主流思想。即便是出现了诉讼争议,也会想方设法的去阻止诉讼。 2、当事人对法院的不信任。一直以来在民间就流传着“自古衙门向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对于平民百姓来说,衙门是为有钱人设置的,司法从来都是被冠以“黑暗”头衔。大家都认为司法机关非常黑暗,裁判人员非常腐败,法官是“吃了原告吃被告”。即便是在现今的电视剧中均会出现各类型的“贪官”,久而久之就在公众的心中形成这样一个印象:“要想官司赢,就得先托人”、“不吃不喝,官司莫说”等等。这种偏见成为一种潜意识的文化认同,深深定格在中国人对司法的历史记忆深处,顽强、深刻而久远。 这种“厌诉”的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严重影响社会公众的法院的看法,有的人甚至还停留在古代的思想中。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成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社会公众对法院的不信任依旧存在,并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要解决这些问题,得从整个民族的历史记忆深处去审视或改变,慢慢的培养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促进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潜移默化的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法官适用法律与民众期待的现实矛盾 “法律以及法治就意味着建成一个公正、良好或者获得普遍赞同的社会”。但是目前我国存在着实际的司法现状与人们期待的理想状况总是反差强烈,诉讼时效过长、程序不合法、司法不公开、执行效率低等问题,可谓是“捉襟见肘”。 在当今法治社会里,一名法官通常被当作正义的化身,起着保护全社会安宁的功能。社会公众希望法官能够不偏不倚,中立裁判,不被任何事情左右。他们希望法官像一台榨汁机,放进去水果,审判流程过程就像是搅拌一样顺畅,并榨出他们所希望的果汁,而且还不能缺少营养,也就是说必须是绝对的正义。这一种接近完美的情况近乎于只出现于小说情节或是电视剧中。然而现实中的反差告诉我们事情并不能总是完美无瑕的,于是对司法的不信任、对法院的不满以及上访人员的日益增加开始出现。可是法官对法律的忠诚绝不是如我们想象的那样是在做一个简单的榨汁程序或逻辑推理。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特定的环境,不同案件具有千差万别的具体情形。更为重要的是,法官只是个学习了法律知识的平凡人,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和把握,不可避免地受到自己的人生观、世界观、社会政治见解、法律理念、文化水平、专业修养、审判经验等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限制。 作为社会公众,他们的出发点大都是从个人利益、个人感受、个人立场来衡量案件的是非曲直,评判案件的公平对错。这这个过程中一旦出现一点瑕疵或是败诉,就会质疑法官的办案能力或者认为法官存在受贿贪污的嫌疑,取而代之的则是不断的申诉或者上访。通过数据分析,有57%的人在败诉后会质疑法官的公正与廉洁,有50%的人在打官司时首先会想到找熟人,而不是收集证据准备诉讼。再加上社会公众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对生活习惯的过分依赖、对案情不充分了解等因素的影响、于是就形成了法官与社会公众期待值的差异。 三、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之对策研究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执法公信力来源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来源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能够切实的根除目前社会中存在的对法院工作的误解。有学者称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与相互评价。因此如对于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需要我们把握好分寸,研究正确的对策,使之能够适应社会的需求。 (一)建立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提高裁判、执行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社会进步的集中体现,法制建设越发达,司法公信力必然得到社会的认可,同时并不是掌握了司法权就必然拥有司法公信力,而是要通过对司法权公正合理的运用来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法院的工作重心在于审判、执行。法院的公信力要得以提高,就需要用公正、高效的审判能力、执行效率来彰显。一份不公平的判决、一次无止境的执行时间,带来的必然是公众对法院的质疑和不认可。“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来约束自身的工作。首先,需要在全国建立试行的司法制度,司法系统实行国家单列预算,构建垂直管理模式,避免对方政府过多的干涉司法裁判;其次,切实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杜绝只陪不审现象,有效发挥法律应有的效果。目前在很多法院人民陪审员都只是一个摆设,真正能够参与评阅案件的人员很少,当然这其中也有人民陪审员不精通法律法律相关,因而还需要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法制教育,保证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职能。最后,还需要加大裁判效率和执行效率。“执行难”由来已久却越拖越久。提高效率也是法律价值的应有之意,不能只注重审判公正而忽略效率。 (二)建立公正、公开的司法模式,提高法院透明的。 司法具有一定的“神秘性”,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一规定将“公开审判”确立为一项宪法原则。但是目前这一原则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很多法院均是“选择性的公开”、“关起门来审案子”,很多社会公众想要知道的事情并没有依法公开,也就是说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根据广东省高级法院的一份网络调查,我们发现,只有82%的认为法院公开工作做得较好。要想将司法公开做到位:(1)加强重要信息的公开。包括具体案件信息和法院内部审判指导意见的公开,要让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流程,一些不涉及他人隐私的裁判文书定期的在网站上公布,这样能够让大家一起进行监督,避免“暗箱操作”问题的出现;(2)加强重要环节的公开。对于立案、审判、执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法官和执行人员应当分段主动、及时、详细告知当事人,对一些案件复杂、社会影响力大的更要提前与当事人进行说明,切忌当事人出现上访等事件的发生;(3)做到及时公开原则。对各个公开事项,不仅要求全面、彻底公开,还要求及时公开的公开,方便全社会公众进行监督。这样让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了解案情,同时还要做到时时更新案情动态;(4)大胆创新,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维度,不能一成不变的工作,还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到“人民法官为人民”以及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所要求的“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当然我们还可以设置法院开放日、邀请旁听、人民陪审等,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力度,让司法程序阳光透明,让正义能够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使群众从内心排除对司法的怀疑,尊崇司法,信仰法律。 (三)增强法官素质,培养法官信仰,提升法院公信力 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有一句名言:在法治国中,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而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而作为一名法官必须信仰法律,否则他将不是一名合格的法官。要培养法官对法律的信仰,首先是要培养一支具有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没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作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的任务将难以完成;其次还要培养清正廉洁思想素质,始终将弘扬“忠城、公正、廉洁、为民”的工作作风,全面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建设和司法作风建设,法官是一个孤独的职业,要禁得起各种诱惑。因此坚持不懈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能够切实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是十分必要的;最后需要法官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这样的法官才能有效的维护社会和谐发展,也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提升法院的公信力。 (四)培养法治文化,提升公民素养 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司法认知和质疑司法公正的矛盾中徘徊的过程,这是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传统文化中有许多的“厌诉”的思维,而正是这样的原因才导致我国法治建设困难重重,难以开展。英美法系国家从苏格拉底时期就开始崇尚法治,他们运用几千年的文化积淀培养了现在公民强大的法律思维。现代社会发展经验证明,法治文化建设对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力量是无穷的,这是一个国家得以快速发展的保证。法治建设必须生长在法治文化的沃土里才能够快速成长。法治文化建设可以提升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排除对司法质疑的能力,还可以弥补法律本身的不足,即便是遇到问题,同样能够平稳的解决,因此他对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和谐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要做好法治文化建设,宣传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可以运用网络、新闻媒体、报纸等工具,还可以加大社会公众的法治培训,时时刻刻以法律的要求办事,通过这样一点一滴的工作,法治文化的基础就打下了,随之生长而出的就是法治文化。而通过法治文化教育,法官与社会公众所期待值就得到统一了。 结语 一个社会一旦失去了司法公信力,那么这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就濒临土崩瓦解。在现代法治社会里,司法作为人们诉诸于公正的最后保障。司法公信力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如果得不到巩固,得不到新鲜血液的加入,依然固守曾经的法律思维,让司法公信力坠入暗河后果将不堪设想。为保障我国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需要我们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和综合建设,重塑司法公信力。 1、【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1983年版,第193页。 2、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功效作报告,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网,2011年3月12日。 3、《中国基层法官人才流失,待遇低自称是弱势群体》,载青岛新闻网,于2012年10月18日访问。 4、关玫:“司法公信力的结构性要素”,载《长春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第54页。 5、【美】裴文睿,《依法治国:当代中国的法治和法律的角色》,载许传玺主编:《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律发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1页。 6、【关玫】:《司法公信力初论—概念、类型与特征》,《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4期。 (作者单位: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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