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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亡所获抚恤金妻子及子女能否平分
作者:覃志宏    发布时间:2013-06-06 10:42:21


    【案情】

    梁建雄与前妻生育长女梁秀碧、长子梁文音。1989年9月18日,原告庞彩良与梁建雄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2009年9月1日,梁建雄病故。之后,梁建雄原所在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发给家属抚恤金22198元、三个月的工资6788.10元、丧葬费1600元,共计30586.10元。由于原告庞彩良与被告梁文音、梁秀碧双方对该笔款项分割协商未果而引起纠纷。

    【争议】

    原告认为,原告与梁建雄系合法夫妻,梁建雄病故,其抚恤金、工资、丧葬费应全归原告所有。

    被告认为,被告是梁建雄系的子女,抚恤金应由原告及两被告三份平均分割。

    【审判】

    田阳县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辩法析理,认为抚恤金应根据各个家庭组成的人员及死者生前对其扶养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妥善、合理分割,而不是象遗产那样由继承人来平分。双方当事人听后终于明晓了事理,互谅互让,并自愿达成了协议:抚恤金22198元归原告庞彩良所有;工资6788.10元由原告庞彩良、被告梁文音和被告梁秀碧三人平分,即每人2262.70元;丧葬费1600元归被告梁文音所有。

    【评析】

    为抚恤金分割所发生的纠纷,是因为当事人对抚恤金的性质了解不够深透,往往将抚恤金与遗产混淆。

    抚恤金与遗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亲属或者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是对死者亲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而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指死者生前个人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债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等。抚恤金发放的对象及性质是特定的。对象是发放给死者的家属,这里所说的家属是指与死者生前同吃同住而实际扶养的亲属。抚恤金死者家属给予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由于抚恤金的性质和发放对象是特定的,因此不能像遗产那样进行平分,应根据各个家庭组成的人员及死者生前对其扶养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妥善、合理分割。而遗产的分割则不同,只要是在同一顺序继承人中,对每个继承人都平等地享有继承死者遗产的权利,分割时一般是平均的。因此,法院对该案抚恤金的处理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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