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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债权诉还款 法官调解获偿还
发布时间:2013-05-13 11:37:50


     本网讯(邱建军)   丈夫生前借款给他人,经多次追索,均未能收回。死后,妻子作为财产共有人和继承人,诉至法院求偿还。5月10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王平在两个月内向原告赖红偿还借款42000元。

    原告赖红的前丈夫李长亮与被告王平系朋友关系。2011年6月,被告因生意周转资金不足向李某借款15000元,并口头表示过两个月就还,基于朋友关系,李长亮遂出借30000元给被告。1个月后,被告又向李长亮借款20000元。2011年11月5日,李长亮找到被告,要求其返还借款。被告称合伙生意还未结算,暂时无法归还,并当场出具一份借条,注明被告向李长亮借款35000元,并写明借款月息为1分,约定此借款于2012年11月4日之前还清。2012年8月6日,李长亮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但被告借款到期后,原告赖红多次向其追偿,被告均以生意失败无钱拒不支付。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

    庭审后,法官向被告释明,原告的前夫李长亮与被告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和签订的借条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违约,应承担偿付借款和约定利息的违约责任。因出借人亡故,原告作为财产共有人和继承人承接债权后,有权要求被告清偿。被告也表示朋友的不幸表示同情,只是其现在一时拿不出去那么现金,需要两个月时间周转资金。原告急于朋友关系,也理解被告的难处,遂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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