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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意思表示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作者: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胡静 发布时间:2012-04-23 11:42:33
【案情】
1983年,杨某与陈某登记结婚。1984年生育大儿子杨大,1987年生育二儿子杨二,1989年生育小女儿杨小,现在三孩子都已成年。大儿子杨大已经于2008年与彭某结婚,婚后由于彭某与陈某婆媳关系不好,经常吵架,杨大对杨某与陈某也越来越不孝顺。杨二未结婚,在广州打工,经常寄生活费给二老。2011年8月10日,杨某要求杨小代为书写了一份遗嘱:“本人杨某逝世后所有的财产都由小儿子杨二继承,杨二负责陈某的生活到老。”遗嘱上有杨某本人签名,见证人陈某、刘某、方某都在场而且签了名,该代书遗嘱上也注明了日期2011.8.10。2011年12月,杨某不幸去世,杨二依照该代书遗嘱继承,杨大则主张遗嘱无效,要求分割杨某遗产。 【分歧】 该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作为被继承人,在其生前由杨小代写,三个见证人见证下立下遗嘱由杨二继承其财产,是为杨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代书遗嘱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小为杨某的女儿,是杨某的法定继承人,而且是杨二的妹妹,与杨二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代书人,该代书遗嘱无效。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遗嘱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设立遗嘱,否则遗嘱无效。遗嘱必须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代书遗嘱作为遗嘱的一种,也应该具备。 第一,杨某要求杨小为其书写遗嘱,杨某也签了名,可以看出此遗嘱是杨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杨某是成年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遗嘱的实质要件,但并不能认定该代书遗嘱的有效性。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由此可见,代书遗嘱的人必须是见证人之一,该遗嘱中杨小并不是见证人之一。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见证人陈某系继承人而且更是杨二的母亲,也是与继承人由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见证人刘某是杨某的邻居,可以作为见证人。见证人方某是杨二的妻子,是与继承人由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由此可见,只有见证人刘某合法,该代书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应为无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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