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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男子想不劳而获 飞车持械抢劫均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3-06-05 11:31:22


     本网讯(何著文 莫秋灵)   五男子因无所事事,又没有收入来源,便萌生了不劳而获而去抢劫的歹念。2013年6月3日,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钟东海、黄思后、唐土心、钟文江、钟文剑四年至十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2011年12月24日下午,被告人钟文剑、钟东海与岑某(另案处理)一起玩耍时,被告人钟文剑提出抢劫,三人经预谋后共乘一辆摩托车持柴刀,然后寻找作案目标。后三人驾车来到钟山县城南路往回龙方向约3公里处时,发现被害人虞某驾驶摩托车同向行驶,由钟文剑驾驶摩托车逼停被害人,岑某持刀追砍被害人虞某,被害人被迫弃车跑离现场,然后由钟东海驾驶抢得的摩托车离开现场。三人将抢得摩托车以1500元予以销赃,三人平分赃款。经鉴定:被害人虞某被抢的飞肯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00元。

    此外,钟文剑还伙同钟文江、黄思后、唐土心及他人,利用行驶的摩托车,持械或者其他方式将其他驾驶摩托车者逼停,从而抢走其财物。其中,被告人钟文剑参与抢劫三次,抢劫数额为人民币5620元;被告人钟文江、唐土心参与抢劫二次,抢劫数额为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黄思后参与抢劫二次,抢劫数额为人民币1420元;被告人钟东海参与抢劫一次,抢劫数额为人民币4200元。

    被告人钟文剑、钟东海、钟文江、唐土心分别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钟文剑、黄思后驾驶车辆使用强拉硬拽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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