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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胆”男子在110大楼前抢劫被判刑并罚金
发布时间:2013-06-05 09:36:59


     本网讯(梁继雄)   日前,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赵德才犯抢劫罪做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赵德才戴蒙面帽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在隆林各族自治县县城寻找实施抢劫目标,当驾驶到县城迎宾路110办公大楼前的一家小卖部时,发现店内只有被害人女店主阿梅一个人在看店,便停车进店以买打火机为由,在阿梅拿打火机给被告人赵德才时,被告人赵德才当即隔着柜台伸手去抢给害人阿梅身上的挂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800余元),被害人阿梅反应过来后与其互相拉扯并大声呼喊“有人抢劫啊!抓贼啊!”在附近的110巡逻民警闻声及时赶到并将被告人赵德才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德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窃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德才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抢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逐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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