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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 五男子劫巨款获刑10年
发布时间:2013-05-24 09:22:41


     本网讯(覃志凌)   广西宜州市三岔镇的韦立胜等5个稚气未脱的青少年,抢劫、抢夺他人财物,由于作案时韦立胜已年满18周岁,为此他受到了比其他同伙更重的刑罚。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韦立胜、韦晓蓉、姚路成、吴俊磊、韦江望均是宜州市三岔镇无业人员,他们年龄相差无几,均稚气未脱,由于臭味相投,同流合污,他们走上了歧途,他们抢劫、抢夺他人财物。他们均是1993年5月以后出生的人,作案时,除了韦立胜已年满18周岁外,韦晓蓉等人均未满十八周岁。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韦晓蓉提议上街伺机抢劫。凌晨1时许,被告人韦立胜、韦晓蓉、姚路成、吴俊磊、韦江望在宜州市庆远镇龙江一桥桥头农业银行前发现对面的新华书店大门前有两个人,便由韦江望、姚路成、吴俊磊负责望风,韦立胜则持一把卡子刀顶住被害人魏少波的腰部,韦晓蓉即动手抢走被害人黄云丽拿在手上的一个手提包,包内有现金11100元、一部价值946元的OPPO牌白色翻盖手机及证件等物。得手后五人逃离现场。后韦晓蓉分得4900元,韦立胜分得4600元,韦江望分得1000元,吴俊磊、姚路成各分得300元,手机由韦晓蓉销赃获款230元。

    2011年11月1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韦晓蓉、吴俊磊经合谋后窜到宜州市庆远镇龙江路体委对面的马路上,由韦晓蓉驾驶摩托车,吴俊磊坐在后座上抢走被害人秦胜玲拿在手上的一个手提包,包内有现金210元及一部价值704元的朵唯牌手机。

    2011年11月14日,韦晓蓉、吴俊磊到宜州市公安局刑大队投案。案发后,五被告人的家人分别代五人退出赃款。

    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立胜、韦晓蓉、姚路成、吴俊磊、韦江望使用暴力强行抢走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韦晓蓉、吴俊磊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还构成抢夺罪。韦晓蓉、吴俊磊既犯抢劫罪又犯抢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韦晓蓉、姚路成、吴俊磊、韦江望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均为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韦晓蓉、吴俊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宜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韦立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韦晓蓉被判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其余3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不等;所有被告人均并处罚金。

    宣判后,被告人韦立胜不服,向河池市中院提起上诉。他的上诉理由是,本案犯意提起及策划、实施均系韦晓蓉,所分财物也是最多,作用最大,而其仅仅实施了用刀顶住魏少波的一个行为,全部犯罪却包括多个行为,对其不应按照全部行为总和处罚,对比韦晓蓉的刑罚,其刑罚重了近一倍,原判对其量刑过重,有失公正,并且其自愿认罪应酌情从轻,原判未予考虑。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韦立胜抢劫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在十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原判在该幅度内选择起点刑量刑,已属最轻刑罚。而韦晓蓉虽同属主犯,但具有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自首等两个可以减轻处罚(即可以在十年以下量刑)的情节,韦立胜却没有任何可以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情节,故其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日前,河池市中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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