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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9·7”飞车抢劫砍手案罪犯被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13-05-23 16:59:42
本网讯(孙涛)
5月23日,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伙同他人多次携带镰刀、牛角刀,驾驶摩托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柳州市采用镰刀割断包带或者拉扯挎包的方式疯狂飞车抢劫的罪犯韦海秋执行死刑。
经查明,2010年6月9日至9月14日,罪犯韦海秋(男,壮族,1980年1月10日出生,广西柳江县人)分别伙同韦树备(另案被告人,已判刑)、韦海异(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携带镰刀、牛角刀,驾驶一辆摩托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柳州市采取用镰刀割断包带或拉扯挎包的方式飞车抢劫,共抢劫14起,致2人重伤,劫得现金约13140元、手机11部等财物。其中,致2人重伤的2起案件如下: 2010年6月9日20时许,罪犯韦海秋伙同韦树备驾驶摩托车来到北海市海城区海堤路蓝色家园路段,由韦海秋驾车靠近,坐后座的韦树备采取用镰刀割断包带的方式,抢劫驾驶电动车途径此处的被害人梁淑君(女,时年58岁)的挎包(包内有现金320元等财物),因挎包掉地未被劫走。梁淑君的左臂被割伤,左手食指、中指、环指肌腱被割断,并被拉扯倒地,致左锁骨粉碎性骨折,左第3-5后肋完全性骨折,构成重伤,九级伤残。 2010年9月7日6时20分至7时10分,罪犯韦海秋伙同韦海异在柳州市航银路、红光桥上、双冲桥上、西环路、西堤路等处连续抢劫5次,致1人重伤。当日7时许,韦海秋、韦海异在西环路13号柳州五菱易通汽车空调公司对面非机动车道处,采取前述同样手段,对驾驶电动车途径此处的被害人黄先富(男,时年62岁)、张开蓉(女,时年63岁)夫妇实施抢劫,劫取张开蓉所背的挂包,包内有现金4600元及耳环、戒指、手机等物。韦海秋、韦海异驾车逃离现场时,黄先富紧抓摩托车不放,韦海秋用镰刀砍击黄先富的右手,将黄的右手手腕砍断,致黄重伤。韦海秋、韦海异丢弃所劫的黄先富、张开蓉的挂包及同日6时50分在双冲桥上所劫被害人俞小红(女,时年37岁)的背包后,逃离现场。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韦海秋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韦海秋提出上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了上述事实,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韦海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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