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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讨债被砍死 凶手狡辩照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3-05-29 09:48:25
本网讯(黄中州)
广西德保一男子醉酒后一时冲动帮朋友讨债,没想到讨债未成,却招来杀身之祸。2013年5月28日,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冯必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冯必果向同村黄功况购进一批“燕京”牌啤酒代销,至2012年6月16日货款没有完全给付黄功况;2012年6月16日下午20时许,被害人覃勤酒后路过被告人冯必果经营的代销店前(张胜敏家),以“燕京”牌啤酒经销合伙人的身份,先问被告人冯必果妻子李艳双要货款,因此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冯必果和张胜敏也参与,被告人冯必果认为只能向黄功况付款,因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发生到相互骂架,被害人覃勤就从其车上拿来一把长约150CM钢管,另一头也接有钢板平头武器,先在门前砸了几下,后砍打中张胜敏的头额,造成张胜敏轻微伤;覃勤的朋友农国盛上前劝架,拦住被害人覃勤,并将其砍刀夺走;被害人覃勤进入张胜敏店内又持啤酒瓶掷向被告人冯必果,并打中冯必果身体,当覃勤想再次用啤酒瓶打被告人冯必果,并冲向被告人时,被告人冯必果遂用单刃尖刀朝被害人覃勤右胸捅一刀,造成被害人覃勤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覃勤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中右胸部致右锁骨下静脉、右腋动脉破裂后失血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冯必果直接驾驶摩托车到德保县公安局足荣派出所投案,并将作案工具交给民警。被告人冯必果家属于2012年7月10日代被告人支付45000元人民币给被害人家属。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必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冯必果和张胜敏与被害人覃勤在争执过程中,双方都有侵害对方利益的意图,被告人冯必果持杀猪刀面对持啤酒瓶的被害人并非只是为了自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有证据证实是被告人用杀猪刀捅覃勤胸上部位,而非是被害人覃勤自行冲向刀口,故对被告人的辩解理由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冯必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不以自首论处;被害人先用刀打伤被告人冯必果岳父张胜敏有一定过错,可对被告人冯必果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必果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也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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