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晓红 张尊敬)
发生债务纠纷本应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权,而宿迁市的陈某举却通过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方式逼迫其还债,不料在实施暴力的过程中失手将债务人活活闷死。事发后不得不远走他乡达15年之久。2月24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非法拘禁案件,陈某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陈某举与江苏省高淳县个体经营户杨贵昌因经营白酒产生欠款纠纷。为讨债陈某举与孟良(已判刑)共谋,欲将杨贵昌挟持到洋河镇,并通过孟良纠集了刘兆兵、唐献国、王行然(均已判刑)。1996年4月的一天早晨,陈某举与孟良、刘兆兵、唐献国、王行然等人租用黄流军的桑塔纳轿车,到江苏省高淳县杨贵昌居住地,在陈某举指认下,对杨贵昌先行跟踪,当日夜,在杨贵昌返家途中,孟良以问路为由突然搂住杨贵昌的脖子,刘兆兵、唐献国、王行然及陈某举一拥而上,将杨贵昌强行挟持到黄流军驾驶的轿车上。为抑制杨贵昌反抗、呼救,陈某举等人在车上将其面朝下按压在车前后排座的空挡里,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事发后陈某举逃离。2011年11月,陈某举主动到睢宁县公安局投案,陈某举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举非法拘禁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陈某举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应当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考虑到陈某举系自首,且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