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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讲义气替友讨债 债没讨回倒赔5万多
发布时间:2013-03-11 11:30:22


     本网讯(甘为华 李正飞)   为讲哥们义气帮朋友讨债,不但没讨成债,还把自己讨进了牢房,反倒赔偿欠债人5.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侯春、程福家属及同案犯祝三家属共同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清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5000元。3月5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一审审判,分别依法判处被告人侯春有期徒刑十个月,程福拘役五个月。

    2011年12月1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侯春、程福与祝三(在逃)乘坐张红小轿车经过横峰县龙门畈乡土岩村桥头一诊所,被告人侯春看见被害人郑清正在打牌。因郑清欠他人债务,侯春便向郑清索要债务,两人因此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并扭打在一起,被告人程福和祝三对郑清拳打脚踢。侯春在遭到郑清反抗后,侯春便叫程福、祝三到车上拿“东西”,程福、祝三两人遂到车上拿出一把约两尺长的单刃刀递给侯春,侯春持刀朝郑清砍去,郑清用左手挡刀时被刀砍伤。后旁人将侯春刀抢下后,侯春伙同程福、祝三乘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清因左第一掌骨远端骨折移位,左拇伸指肌腱断裂,须经手术复位固定治疗,评定为轻伤甲级。

    江西省横峰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春纠集被告人程福替人索要债务时,与被害人郑清发生争执,侯春持刀将郑清砍伤,致被害人郑清轻伤甲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侯春纠集他人持刀将人砍伤,系主犯;被告人程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案发时被告人程福系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案发后积极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结合庭审查明的被告人程福的成长轨迹,部析被告人程福走上犯罪道路有其自身和家庭等原因,以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对其予以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条文,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文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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