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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作者:宋建兵 发布时间:2013-05-28 08:39:28
近年来,离婚纠纷案件不断增长,并且审理难度不断增大。2012年峡江法院共受理此类案件244起,占民事收案的34.44%。此类纠纷既包括人身权利,也含盖了复杂的财产纠纷,关系到一个家庭的解体与否,更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处理此类纠纷需特别关注存在的共性及难点问题。
一、存在的难点与焦点问题 1、女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普遍较低。案件的女方主体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诉讼能力较差,诉讼中语无伦次,抓不住诉讼的主要环节和焦点问题,不能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导致法院案件审理周期长。 2、财产归属的举证能力薄弱,导致财产权无法得到保护。多数离婚案件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一般争议不大,争议的主要焦点往往集中在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方面。鉴于女方平日家庭的弱势地位,对该部分举证较难,导致债权债务难以认定。 3、农村妇女获得过错赔偿的请求保护较少。(1)男方与他人婚外同居,女方未能获得赔偿。因男方行为隐秘,致使证据难以取得,证人往往不愿出庭作证。所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审判实践中认定非常困难,另一方要求过错赔偿的权利得不到保障。(2)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女方获得赔偿的案例也少之甚少。家庭暴力具有频繁性、私密性,虽然家庭暴力客观事实存在,但女方不注重保存证据,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面临证据认定上的困难。法院只能依据《证据规则》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受害妇女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4、离婚妇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法律调整范围,又属于政策调整范围,甚至很大程度上受到村规民约的制约,女方一旦解除了婚姻关系,就有可能成为失地农民,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 二、解决难点与焦点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1、合理配置审判力量。法院内部应组成专门的妇女维权合议庭,负责此类案件的审理;其次,可以选任工会、妇联、共青团、教育等部门中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利用他们的特长、技能、经验协助审理此类案件,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妇的合法权益。 2、积极协调引导诉讼。对于诉讼能力较差的妇女,可以根据其自身情况和特点分类进行庭前指导。对于诉讼能力差又经济困难无力聘请代理人的妇女,在庭前积极引导当事人主动与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社团组织联系,由这些单位依法支持其诉讼,并给予其诉讼方面的指导与帮助,或者引导她们寻求法律援助。 3、法官履职的能动性与合理性。对于确因客观原因不能举证的,法院应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进行调查取证,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对于在离婚时采取欺诈、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财产时应不分或少分。审理中必须释明:离婚后,若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在诉讼时效保护期内仍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财产。 4、固定证据并强化对证人的保护。女方遭受家庭暴力后应立即寻求警方干预或取得社区援助、医疗机构救助,以此固定证据,争取将来诉讼中的主导地位;鉴于证人与男女双方的关系,一般女方提供证人线索的,法院即可依职权直接调查取证,使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得到保护与支持。 5、保障女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受风俗习惯影响,女方婚后于男方所在区域内即可享有土地承包权,有的村组在妇女离婚后就将其承包土地收回。针对此类情况,承办法官要主动与该妇女所属村组联系,对女方仍自愿耕种原承包土地的,建议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协调划分,使其承包土地脱离原家庭承包合同范围,独立分离承包,以预防离婚后双方因此产生新的矛盾。
(作者单位: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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