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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当前特许经营领域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作者:周丽娜   发布时间:2013-05-17 13:44:09


    特许经营是通过低成本扩张实现规模化经营、标准化服务及实现科学化管理的高效率经营方式。近几年,我国企业在特许经营领域获得了较大发展,但是我国关于特许经营方面的法律规范比较缺乏,目前只有国务院颁布的《商业也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商务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进行了规范。法制的不健全使特许经营企业在规模扩展与企业经营中面临巨大风险和不小的障碍。当前特许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所授权利存在权利瑕疵,特许人很有可能被其他企业指控侵权或被加盟商指控违约,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也会因特许人不符合经营资格而被认定无效。以商标权为例,所授权利存在瑕疵的情形主要有:1、将受理阶段的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使用;2、权属有争议或已转让的商标。3、特许人非授权商标的持有人,或者特许人获得的商标许可使用权中没有再许可的范围。4、授权商标有效期到后没有续期,致使该商标丧失有效性。

    二、商号与商标没有分别进行权利确认,导致企业名称被他人抢注为文字商标或者商标中的文字被他人抢注为商号的现象比较普遍。商标中的文字与商号相同或类似的情况时有发生,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出现商标权或者商号在先合法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三、比起商标权、商号权和专利权而言,著作权瑕疵容易被忽视。特许人在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权时一般需向受许人提供相应的经营手册。这些资料有的是特许人组织自己的员工编写,有的则是委托专业的咨询公司编写。前一种情况下,特许人自己的员工编写的文件资料一般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法人作品,除署名权外,特许人享有该文件资料的其他著作权;后一种情况下,若特许人与专业咨询公司未对编写文件的著作权进行约定,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编写资料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专业咨询公司。特许人仅享有资料的使用权。如果特许人许可受许人使用该部分文件资料,就存在着被法律意义上的著作权人追究侵权责任的风险。

    四、特许人在授权特许经营时因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受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从以下几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一、特许人应将其正在使用和即将使用的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尽快注册,并同时注册防御商标来保护自身利益。对于不能申请注册商标的装修设计风格,特许人可采取将加盟店的统一外观形象作为商标注册的方法,达到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二、特许人在开展特许经营业务之初,就应尽可能将字号与商标中的文字保持同一,并同时办理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相关手续。由于商标与商号分属不同行政机关管理,作为企业名称组成部分的商号的检索范围仅限于省市区域内。因此,特许人如需在其他省份开展特许经营业务就必须进行企业名称预登记,以防商标中的文字被他人在其他身份申请企业名称登记。三、特许人委托其他专业机构编写经营手册等文件资料的,应事先通过书面合同约定该委托创作的文件资料的著作权属于特许人所有。四、为防止因信息披露不足引起的纷争,特许人一方面应在签约前应尽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信息内容可依据法律规定的范围确定,另一方面特许人应尽快完善企业内部及受许人之间的保密制度并与受许人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另外,特许企业在宣传中进行必要的包装和修饰时应注意宣传内容不能有虚假成分,否则受许人可以受到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申请法院撤销合同。

    (作者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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