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逛商场盗窃金项链 男子畏罪赔偿自首从轻判
发布时间:2013-05-27 13:50:20


     本网讯(谷原忠 马卫方)   到商场买东西时发现柜台有金项链,临时起贪念实施盗窃被报案。弃赃物逃跑后又自首赔偿。2013年5月27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郑树良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

    2012年12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郑树良到虎林市百货商场一名牌内衣专卖店买衣服,见柜台里面的抽屉里放着黄金项链一条。其顿时心里直痒痒,见服务员忙于给其他顾客卖衣服之机,并以试衣服的名义溜达到该柜台,盗走该项链一条。盗窃成功后,被告人郑树良急于脱身。不久,被害人陈玲(化名)发现其放在抽屉里的项链不翼而飞,于是立即报案而案发。

    被告人郑树良在远处看见被害人陈玲报案,因害怕被发现,便将所盗窃的项链丢弃。后经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像,发现确系被告人郑树良所为。但此时被告人郑树良已逃之夭夭。

    逃跑几个月后,被告人郑树良没有睡得一次好觉或安稳觉。迫于精神压力,其于今年3月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郑树良主动赔偿被害人陈玲各项损失3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树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郑树良系自首,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及当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他人财产不受侵犯,打击此种犯罪,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故法院作出上述缓刑的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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