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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销赃“一条龙” 全州盗窃团伙6成员领刑
发布时间:2013-05-23 11:22:07


     本网讯(通讯员 庾春明 昌婵)   犯罪团伙在协商盗窃时准备充分,事先选好赃物收购人后多次盗窃,价值近17万元。案发后,该团伙成员分别因犯盗窃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领刑。

  2012年7月15日,唐波林从外地打工回全州,邀请唐军、王成、唐羽林一起吃晚饭时,唐波林告诉大伙铜的价格高,提议大家一起去偷铜卖,唐军等人同意。几人协商后,由唐军提供作案工具,并联系蒋文化销赃。然后四人多次进行盗窃:其中唐波林、唐军、王成参与作案四次,盗窃财物价值共162250元,唐羽林参与作案三次,盗窃财物价值共159190元。蒋文化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多次进行了收购。

  2012年7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唐波林、唐军、王成、唐羽林四人开车窜到全州镇七一村委一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使用铁钳等作案工具剪断该公司一个仓库的挂锁,盗窃仓库内的旧水冷电缆(铜)4条、旧铝电线100斤、新铝电钱(5平方)100米,共价值20950元。蒋文化收购了该批赃物。同年8月3日、5日凌晨,四人伙同蒋城春(在逃)两次开车窜到全州镇大新村委一铁合金有限公司,翻墙进入院内,使用铁钳、扳手等作案工具,盗窃该公司厂房内的144条铜线、18个铜耳,共价值138240元。被告人蒋文化收购了该批赃物。8月17日凌晨,被告人唐波林、唐军、王成开车窜到东山乡上塘村委一红砖厂内,使用铁钳等作案工具,盗窃该厂内电瓶车上的8个电瓶,共价值3060元。被告人蒋文化收购了该批赃物。另查明,蒋文化还收购了其他人盗窃的价值3285元的发动机。蒋利秀明知蒋文化收购的是赃物,仍帮助其介绍联系一个做废旧物品生意的广东籍男子(未查获),使其能将所收购的赃物出售给该男子。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波林、唐军、王成、唐羽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蒋文化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被告人蒋利秀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六名被告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军提供作案工具、联系销赃,被告人唐波林提出盗窃犯意,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大,在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成、唐羽林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少,在量刑时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波林、蒋文化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利秀未具体参与收购赃物,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由于被告人唐波林、唐军、王成、唐羽林的犯罪行为给失主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四名被告人依法应承担退赔责任,被告人蒋文化、蒋利秀应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2013年5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该案:一、被告人唐波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二、被告人唐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元。三、被告人王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元。四、被告人唐羽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元。五、被告人蒋文化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元。六、被告人蒋利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七、被告人唐波林、唐军、王成、唐羽林蒋文化、蒋利秀应共同分别退赔失主的经济损失。八、被告人蒋文化用于作案的蓝色旧五菱微型车一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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