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卫生所女负责人骗取新农合医疗款获刑两年半
发布时间:2013-05-24 16:20:44


     本网讯(易晓霞)   广西浦北县寨圩镇一卫生所负责人,利用自己职权之便,竟然篡改医疗记录,骗取国家新农合医疗补偿款近三万元,已经达到了刑事犯罪的标准。2013年5月21日,广西浦北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朱梅退出的赃款人民三万零八十二元七角四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07年3月份始,被告人朱梅作为浦北县寨圩镇伯家村委伯家村卫生所的主要负责人,受浦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委托为寨圩镇伯家村的农民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服务(服务范围包括医疗补偿款的垫付、申报、申领等)。2010年8月份至2011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朱梅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申报、申领的职务之便,在其保管的参合人员的医疗证和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记账表上,采取虚构就诊记录和扩大医疗费的手段骗取了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30082.74元。

    2012年1月13日,被告人朱梅自动到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朱梅退清了赃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梅接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的管理,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被告人朱梅接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期满后,被告人仍继续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提供新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款的垫付、申报、申领等工作,其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工作具有连续性,在从事公务的过程中侵吞公款共30082.7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梅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退清了赃款,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以上法定及酌定情节,决定对被告人朱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