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抽逃出资并诈骗 被告人数罪并罚被判6年半
发布时间:2013-05-21 09:49:33


     本网讯(廖长春)   5月17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鲍小春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

  2011年4月,被告人鲍小春欲开办公司,但无钱验资,其想到先融资后抽逃的方式注册公司。2011年4月12日,以鲍小春等人的名义共将人民币1000万元转入该公司账户并成立该公司。次日,被告人鲍小春将注册资金中的999.5万元分两笔转出归还他人。

  2011年5月4日,被告人鲍小春向银行部门申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并提供了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和所在单位。2011年6月8日至7月14日被告人鲍小春持该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0万元,后逾期未还。同时,在银行电话向其催收后其仍不还款,并更换手机号码,且提供的通讯联系地址无法联系。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鲍小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透支超过规定期限未还,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鲍小春在注册成立资本金1000万人民币的有限责任公司后又抽逃出资人民币999.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亦已构成抽逃出资罪。为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