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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房产证虚构借款 泾县两女子诈骗8.4万元
发布时间:2013-05-23 11:26:10


     本网讯(肖钰娟)   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民间借贷市场应运而生。通常借款人只要提供相应担保即可,而这种担保大多未经过核实,正是这样让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趁之机。5月22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红、王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0年11月,被告人李红利用伪造的马欣房地产权证作为担保,虚构马欣需借款的事实,经小张介绍向被害人小邓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二个月。被告人王兰明知该笔借款为虚构,仍然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在李红向小邓出具的借款合同借款人一栏签“马欣”的名字,帮助李红成功获取借款。后小邓通过小张将9.4万元钱(扣除了两个月的利息共计6000元钱)交给了被告人李红。2011年4月,被告人李红为了躲避债务逃离泾县。后被告人李红在小邓的多次催要下,归还了本金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红、王兰主动到泾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李红退出赃款8.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书作担保,虚构马欣借款的事实,在签订借款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王兰明知被告人李红虚构借款,用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作担保,仍然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帮助被告人李红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红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王兰系从犯,案发后二人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红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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