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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真相骗财143万 无力偿还获刑13年
发布时间:2013-05-29 09:28:19
本网讯(廖长春)
福建男子在公司账户无资金,并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骗取他人钱南。5月27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黄以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刑13年,并处罚金。
2012年2月至2012年11月间,被告人黄以生在其开办的公司账户无资金,个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仍以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考察项目为由,并许以高利息,用公司虚有的股权做担保,先后骗取被取李四海、林小明等人共计人民币143万元。2013年4月4日,被告人黄以生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14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归案后,被告人黄以生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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