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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诈骗新农合医疗补偿金7万余元均领刑
发布时间:2013-05-22 15:15:40


     本网讯(覃志凌)   广西宜州市几个犯罪分子把罪恶的目光盯上了新农村合作医疗,伪造住院证明等材料,合伙骗取新农合医疗补偿金,其中被告人韦少兴、覃建南率先被法院判刑,其余涉案人员目前另案处理中。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2月份,卓庆兰(另案处理)通过电话与宜州市怀远镇的被告人韦少兴联系,邀韦少兴共同诈骗新农村合作住院医疗补偿金,韦少兴表示同意,后由韦少兴提供其妻子陆秀娟的个人身份信息给卓庆兰,由卓庆兰联系陈国华(另案处理)伪造陆秀娟在广州花都区人民医院的住院证明、住院费用清单以及收费收据等材料。2012年3月1日,被告人韦少兴和卓庆兰、陈国华在宜州市怀远镇宜州新农合怀远工作站使用以上伪造材料,骗取宜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的新农合医疗补偿金29467元,韦少兴分得赃款2500元。

    2012年3月份,被告人韦少兴通过“韦福仁”联系宜州市安马乡的被告人覃建南,共同诈骗新农村合作住院医疗补偿金,由覃建南提供其个人身份信息用于伪造其在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的住院证明、住院费用清单以及收费收据等材料。2012年3月28日,韦少兴、覃建南伙同卓庆兰、陈国华等人利用上述同样方法,在宜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安马工作站,骗取新农合医疗补偿金40815元,韦少兴分得赃款1500元,覃建南分得赃款1000元。

    案发后,2012年6月21日,被告人韦少兴、覃建南双双被刑事拘留。

    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少兴、覃建南伙同他人骗取新农合医疗补偿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中韦少兴涉案金额人民币70282元,覃建南涉案金额人民币4081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第一起共同犯罪中,韦少兴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第二起共同犯罪中,韦少兴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覃建南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韦少兴、覃建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覃建南受邀参与共同犯罪,是偶犯、初犯和从犯,所获赃款较少,并患有肾功能衰竭症,所辖村委证实其常年患有疾病,生活极其困难,属低保对象。根据覃建南犯罪的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宜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韦少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覃建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韦少兴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提出,他是受卓庆兰等人利用、诱惑而参与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原判对他量刑过重。

    2013年1月17日,河池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根据全案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韦少兴、覃建南量刑适当,对二人相关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均已认定并考虑在内,韦少兴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日前,河池市中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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