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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收购犯罪所得黄金 女子将自己送入牢狱
发布时间:2012-12-20 09:15:56


     本网讯(黄筱筱 黄光菊 贺继华)   近日,湖北省建始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小红被判处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公安机关追缴的小红违法所得的4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2年上半年,小红明知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某村村名小李(另案处理)和小李的委托人小军在业州镇城区其经营的某卖行变卖约13克价值4500元的黄金首饰是犯罪所得,仍低价予以收购。

    案发后,小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违法所得,建始县公安局追缴被告人小红违法所得4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红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受刑罚处罚。案发后,小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违法所得,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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