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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废品审查不严 收到赃物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2-08-16 10:43:19


     本网讯(通讯员 邵明月)   我国关于废品收购的管理通常有地方出台的相关办法具体监管,一般而言,废品收购站在取得营业执照、再生资源经营许可证的状况下,不得回收禁止收购的市政、交通、铁路、电力等器材。在经营过程中应对收购的物品进行登记,出售人单位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收购物品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逐一登记在册。这样才能说明废品来源正规合法,避免销赃、买赃事件的发生。如果废品收购经营者疏于审查或审查不严,责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被卷入刑事犯罪中。2012年8月15日,河南省延津县法院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赵峰因审查不严,收购赃车一辆,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5000元。

    赵峰经营废旧三轮、四轮农用车收购站六年来,一直遵纪守法,合法经营。2011年9月份的一天,他像往常一样早早起床打理前一天收来的废就车辆时,两个年轻人驾驶偷来的一辆三轮农用车来到站里,称要将驾驶的这里三轮农用车卖掉。赵峰粗略的查看了这辆车,是一辆蓝色的五征牌、无牌照、不到半成新的三轮农用车,车底(斗)已经糟了,车斗内有些碎煤渣,还有一层塑料布。由于车辆没有牌照,两位年轻人卖车时又催的特别急,想赶紧卖掉车辆走人,赵峰察觉事情不太对劲儿,便询问车的来源并要求两位年轻人出示身份证件,两位年轻人都说自己没有带身份证,这辆车是他们自己卖煤球使用的,现在煤球生意不做了便想卖掉,并称自己是附近村的,可以提供身份证号。在登记薄上,赵峰看到两位年轻人留下的身份证号后,便没有在继续追问车辆的来源及手续,一番讨价还价后,赵峰支付了两位年轻人5000元收购了这辆三轮农用车。

    2011年11月,延津县公安局在日常排查工作中,发现此案,并立案侦查,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峰后悔不已,后悔自己当初没有认真审查车辆的来源,自己明明察觉出车辆是赃车,却没有认真审查,为了利益,经过几句简单的询问就收下了这辆车,导致其要为这一不谨慎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峰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赵峰归案后认真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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