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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打人致重伤 积极赔偿被谅解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3-05-24 09:13:23


     本网讯(易晓霞)   广西浦北县龙门镇两父子因一点小事对同村村民大打出手,致对方头部受重伤。2013年5月22日,浦北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2012年1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冯大明听说其孙子被被害人罗迪推倒在地,便手持竹鞭找罗迪理论,冯大明用竹鞭打了两下罗迪屁股,但被罗迪反手推倒在地。冯大明回家同被告人冯小明说了这件事,之后两被告人便气冲冲一起到浦北县龙门镇新江水村找罗迪,当两人走到新江水村两座大屋外的空地上时,看见罗迪迎面而来,冯大明便就地捡起放在屋旁的一根木铲柄,冯小明捡起一根带木皮的木柴追打罗迪。冯大明用木铲柄殴打罗迪,将木铲柄打断后,用双手抱住罗迪让冯小明打,冯小明打了三、四棍罗迪的头部,罗迪双手抱头抵挡,致使头部及双手被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迪所受伤害为重伤。

    庭审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被害人罗迪与被告人冯小明、冯大明达成了刑事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冯小明、冯大明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罗迪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2085元,已当庭兑现。取得被害人罗迪的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冯大明、冯小明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小明、冯大明结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大明、冯小明犯故意伤害罪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小明、冯大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在庭审过程中,二被告人积极与被害人罗迪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罗迪的经济损失22085元,取得了被害人罗迪的谅解。鉴于以上情节,法院决定对冯小明、冯大明从轻处罚。本案是因邻里间生活琐事而引起的民间纠纷,从有利于双方今后的和睦、团结的角度出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冯大明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小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人冯大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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