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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钱 担保受牵连
作者:杜蒙莉 谢博 发布时间:2013-05-22 15:34:00
【案情】
张某是做养殖生意的,由于资金短缺,急需3万元钱做周转,便找到李某。李某当即提出两个条件:1、需要有人做担保2、只借一个月。迫于无奈,张某请朋友陈某帮忙担保。张某和陈某是多年好友,出于友情,便同意做了担保。于是,李某便借给张某3万元钱。同时,张某也出具了一张借条:“今借到李某现金3万元,期限一个月。张某 2008.3.7 担保人:陈某 2008.3.7” 很快一个月过去了,张某的借款已到期,但却迟迟未还款。李某曾多次向张某追要,但都没有结果。于是,李某将张某和陈某一同起诉到法院。今年4月,西峡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判决】 西峡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借款,被告陈某自愿做担保人。经原、被告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了借款及担保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间的借款及担保关系成立。二被告未按借款约定期限偿还借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李某以借条主张权利,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张某作为债务人,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陈某自愿为张某做担保,依法应承担担保责任,但双方对担保期未约定,应当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李某的主债权为2008年4月7日履行届满。原告向本院起诉时已远远超过6个月。故依法免除担保人陈某的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最终判决被告张某在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3万元。被告陈某不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说法】 现实生活中,诸如上述案例可谓不胜枚举,经常会有人碍于情面,或出于友情,替别人作保证,其实这是有风险的,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那么保证人是要承担履行义务的。同时债权人知道自己的债权受到侵害,在一定时间内不履行自己的权利,那么也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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