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邓正信 王勇生)
为朋友贷款进行担保,但因借款人未按时向银行归还借款被判连带承担。担保人被法院执行后,依担保合同向法院起诉追偿。5月13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担保追偿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刘惠向原告宋小聪支付先前代替其偿还给银行的借款8万元及利息。
原告宋小聪与被告刘惠系同学关系,2010年10月被告向银行申请小额商户保证贷款用于扩大经营。同月24日,应被告刘惠的请求,原告宋小聪担当了被告的贷款连带责任担保人,同日,银行向被告发放贷款10万元。贷款到期后,被告刘惠先后只归还贷款本金3万元,尚欠本金7万元及其利息。2011年12月21日,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对上述未还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2年1月23日,法院判决原告对上述未还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法院分别将原告在工商银行、邮政银行账户存款共计80000元扣划去归还被告刘惠的未还贷款。故原告诉至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因为被告担保而被执行的存款80000元及其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惠向银行申请小额商户保证贷款,原告宋小聪作为该保证贷款的保证人,已承担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其有权向债务人被告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支持原告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