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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诉讼保全担保问题研究
作者:彭霞   发布时间:2013-04-16 14:57:47


    融资性担保公司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是司法实践出现的诉讼保全担保新形式。各地法院对待诉讼保全信用担保的态度呈现较大差异。经济发达地区的担保公司已较频繁地参与诉讼保全,也有地区从谨慎角度考虑禁止担保公司进入诉讼保全领域。

  一、担保公司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积极意义

  担保公司参与诉讼保全担保,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推进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一)有利于解决“保全难”

  司法实践表明,诉讼保全制度的运行取决于当事人提供的担保。传统担保方式一般要求当事人提供实质性财产担保,较高门槛导致一些经济实力不强的当事人只能“望保兴叹”,限制了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即便是经济实力较强的申请人,在一些标的额较大的诉讼保全中,也往往难以提供足额担保。在诉讼保全担保中引入信用担保机构,无力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可以借助担保公司的力量来满足严格的担保条件,能够为当事人及时获得法院诉讼保全救济提供便利。

  (二)有利于缓解“执行难”

  诉讼阶段进行查封、冻结、扣押、限制交易等有效保全的案件,在执行程序遇到的障碍往往相对较小,生效判决确认的权利义务能够及时得到实现。担保公司参与诉讼保全担保,不仅可以提高保全率,更能确保被执行人有相对确定的财产可供执行,为预防和解决“执行难”奠定良好基础。

  (三)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权利

  对农民工、下岗职工、交通事故受害人等弱势群体的保全申请,法院一般未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这种做法虽然缓解了申请人的“燃眉之急”,但也有保全错误后损失难以弥补的隐忧。广东佛山等法院创立了专门针对弱势群体的担保公司免费担保制度,将为已经获得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的困难当事人提供免费担保服务,作为担保公司从事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前置条件,使弱势群体成为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受益者。

  (四)有利于促进担保业发展

  担保公司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金融机构。将担保公司信用担保引入诉讼保全,可以为担保业发展提供新的增长点。相比银行信贷担保,诉讼保全担保风险较小,发生赔偿的几率不大。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数量呈逐渐上升趋势,可以给担保公司带来稳定收益。担保公司进入诉讼保全领域,参与人民法院主持的诉讼活动,还可以提升社会信誉度,有利于长远发展。

  二、担保公司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资质能力问题

  担保公司的担保是一种信用担保,担保公司之间存在资本实力、风险控制、经营业绩和商业信誉的重大差别。诉讼保全担保是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与人民法院审判权行使密切相关,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担保。商业担保中允许和可以出现的商业风险,绝不允许和可以在诉讼保全中出现。否则,不仅会使申请人和被保全人利益受损,更将影响诉讼活动严肃性,损害审判机关形象和司法公信力。为化解担保公司资质能力不足带来的风险,应确立准入资格,设定准入门槛。

  (二)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风险防范问题

  担保公司参与诉讼保全的经营风险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财政部财金[2001]77号文均规定,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际资本的10%。参照此规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诉讼保全金额应控制在该公司注册资本的10%之内,但却未限制其担保的次数,导致实践中存在一个担保公司同时为若干诉讼保全提供担保,虽然每份担保的担保金额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0%,但其总数可能大于这个数值。同时法院无法审查担保公司当前的财产状况、已经提供担保的情况等,可能导致担保公司不能承担诉讼担保责任。

  (三)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范围涉及诉讼担保的表述问题

  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诉讼保全的,大概有三种表述方式:诉讼保全担保、司法担保及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提供担保。不同的表述方式使得法院在认定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否包括诉讼担保业务方面存有争议。司法担保的提法欠规范、不严谨,缺乏明确指向,不仅包括诉讼保全担保,还包括诉讼调解担保、执行和解担保等其他司法担保。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提供担保是一个“兜底式”概念,不能以这种宽泛的称谓代替。诉讼保全担保称谓能够较为准确地表达担保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诉讼保全。

  三、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诉讼保全的建议

  (一)建立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担保机构准入制度

  鉴于担保公司资本实力、风险控制、商业信誉等方面的差别,应对担保公司参与保全担保的条件进行限定,让有良好市场信誉和较强担保实力的担保公司有序参与保全担保,排除实力弱小、信誉不佳的担保公司进入诉讼保全担保领域。从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包括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注册资本数额、风险补偿机制健全、经营纪录完整且连续盈利等方面,对经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担保公司进行筛选,建立诉讼保全业务担保公司名册,名册内的担保公司可以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法院可与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共同确定从事诉讼保全担保的担保公司名册。

  (二)严格规范担保机构开展诉讼保全担保的程序

  严格的管理和规范的程序是确保诉讼保全担保工作正常有序运转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不是担保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但担保机构参与诉讼保全的司法活动,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范围内对担保机构具有相关管理权限。一是明确具体工作程序。在法院主持下,由申请人在名册中自行或以随机摇号方式选择担保机构,并由申请人向选中的担保公司提交《诉讼保全担保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担保公司审核通过后,与申请人签订《担保协议书》,并向法院出具《诉讼保全担保函》。担保公司不同意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由申请人在法院主持下另行选择名册中的其他担保公司。二是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应及时向法院报送与诉讼保全担保相关的业务开展情况统计表,以便法院从整体上动态把握担保公司资信状况,及时发现潜在的担保风险。三是明确责任形式。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是为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而承担担保,责任形式是连带责任担保。担保公司必须出具承诺书,同意因保全错误承担责任并经法院裁判确认后自动履行赔偿义务。诉讼保全信用担保期限受法院案件审理期限的影响和制约,只要案件未审理完毕,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就不能解除。四是规范担保公司收费。担保公司向保全申请人收取一定担保费用,是平等市场主体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但鉴于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在诉讼活动中,应予以适当规范。可由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在制定行业指导意见时,划定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用的比例和幅度,由申请人与担保公司根据担保金额在该比例和幅度内自行协商。五是建立担保公司退出机制。对担保公司名册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对于一年内发生违约或违规操作行为、不按时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的担保机构,一律让其退出,确保担保机构规范有序地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

  (三)建立与担保公司名册对应的弱势群体免费担保制度

  在与民生相关的道路事故损害赔偿、追讨劳动报酬等案件和低保户、城市下岗职工、农村五保户、老弱病残人员诉讼中,弱势群体受制于经济实力窘迫无法提供保全担保,导致保全难以启动,需要为弱势群体保全担保打开方便之门。为弱势群体案件免费提供担保应作为入围担保公司名册的准入条件。对于已经获得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如果提出保全申请的,一律由名册中的担保公司提供免费担保。如果担保公司不接受这个条件,可退出担保公司名册。诉讼保全错误导致担保公司赔偿的几率很低,担保公司就此所负风险很低。为弱势群体案件免费提供担保,实际只是借用了担保公司的信用和资信。为保证这项制度能够顺利启动,在初期可由政府拨付一定数额的“免费诉讼保全担保补助金”,解决担保公司后顾之忧。经一定时间检验,证明无偿担保风险较低之后,实现完全市场化运作,由名册中的担保公司免费为弱势群体当事人提供担保。

  (作者单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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