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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肇事后拒绝酒精测试阻挠交警取证获刑
发布时间:2013-05-10 13:46:03


     本网讯(廖秀平)   2013年5月7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案,被告人钟金根以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1日21时42分,新余市交警支队城南大队事故中队接到“110”指示,在渝水区劳动局拐弯口发生一起小车撞人的交通事故。事故中队的民警赶到现场后,由民警陈江带肇事司机即被告人钟金根到新余市中医院抽血测试酒精含量,到达医院后,被告人钟金根拒不配合,并打电话给欧阳磊、刘小云、黄青(均在逃)。当公安民警陈江再次要求被告人钟金根抽血进行酒精测试时,遭到被告人钟金根及刚到中医院的欧阳磊、刘小云、黄青的暴力阻扰,混乱中,被告人钟金根趁机逃离现场,致使公安人员后续取证工作无法进行。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钟金根法制观念淡薄,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但被告人钟金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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