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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利息请求能否支持
作者:江西武宁县人民法院 崔海宁 发布时间:2013-05-16 09:40:57
【案情】
2011年8月25日,被告林丰、邹静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李凡借款100000元,借期为6个月,借款时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本息合计112000元的借条1份,并注明借期内不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借款未果,为此诉于本院。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两被告按照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 【分歧】 原告能否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 第一种观点:可以,因为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但在出具借条时向原告出具了包含本息合计112000元的借条1份,说明原、被告双方已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所以应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 第二种观点:不可以,虽然通过借条显示6个月借期内是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但借条上明确载明6个月无息且双方未明确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 【管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原、被告属自然人之间的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利息的支付应以双方的约定为依据。本案借条中明确载明利息的支付方式为六个月无息,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按月利率2分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人未约定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故两被告应以借款本金10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原告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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