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民工工资被拖欠 诉请利息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3-05-16 13:45:11


     本网讯(肖巍 王勇生)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能否主张逾期付工资的利息?5月15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宋宽诉被告王和支付劳务工资一案中给了肯定答案,依法判决被告王和支付原告宋宽工资1226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2009年元月,被告王和雇请原告宋宽为其承建的绿化工程进行施工,双方对工资报酬等进行了约定。2009年12月份,工程完工后,被告王和仅支付原告宋宽24000元工资,还剩余12260元未再支付。原告宋宽多次讨薪无果,遂到被告所在村委会讨要说法,被告王和无奈,于2012年9月29日出具了一张欠条,承诺年底结清。承诺到期后,被告王和并未如期向原告支付工资,而是继续推诿、拖延。为维护自己权益,拿回血汗钱,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2260元并给付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和雇请原告为其务工,应当及时给付工资。现被告拖欠原告工资12260元,原告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原告主张工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虽然法律仅就借款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做了明确规定,而未对其他合同应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考虑被告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原告多次催讨拒绝给付,其行为恶劣,且逾期利息为原告应得利益,不予给付,显然不合理,故其利息请求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