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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体系的再完善
——基于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冲突协调关系的思考 作者:吴丽平 发布时间:2013-05-15 15:55:47
一、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设置:审判管理权的回归
当前司法改革已逐步驶入“深水区”,也开始触及司法工作中的核心的深层次问题,比如审判权配置问题。目前大多数法院均设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但在实践操作中,常出现将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这两种权力未加以厘清,两者混合模糊处理的现象,从而给审判权的运行造成一定的困扰。 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置审判管理办公室之前,院长、庭长同时承担着“案件质量把关者“的角色,审判管理权被赋予了浓厚的行政管理权色彩。一般来说,审判权是指法官运用法律裁决纠纷的一种权力,其以追求公正高效权威等价值为追求。构成法院工作的核心和根本。相比较而言,审判管理权是法院内部有关部门对审判组织、审判程序和审判活动进行管理的权力,其以促进审判权的有效运行为价值追求,是一种准行政权。 从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设置来看,其背后的一个重要理念是,审判管理权应与院长、庭长行政管理权严格区分。审判管理不介入案件的实体处理,才能回归到“管理“的本质。审判管理权的重心是审判事务管理权。或者说,对审判事务的管理才是审判管理的核心内容和发展方向。因此,审判管理权从本质上来说是与审判权相互区别而又相互促进的关系。一方面,审判管理权涉及的管理事项是与法院相关的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和法官业绩考核等事项,但不涉及案件的实体处理。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审判管理,及时进行各个时期的审判动态统计数据,总结归纳影响审判运行的因素,审判管理办公室的目标就是有效促进审判权的合理运行。 二、案件流程阐析: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冲突与协调关系 (一)案件流程概述(以民事案件为例) 【流程一】当事人将民事诉状提交至立案庭,立案庭法官对诉状等材料进行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而后转交承办案件法官。 【流程二】承办法官接收材料后,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时间、送达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合议庭成员阅卷、开庭、调查、合议等。案件审理中法官需科学掌控审理期限,或出于电视宣传之需要,开展庭审观摩等。 【流程三】案件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根据合议庭意见制作民事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有的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承办法官则需审判委员会意见制作裁判文书,案件材料装订成卷,而后归档。形成审判管理信息。 【流程四】案件审结归档后,审判管理办公室、政工科等相关职能部门定期筛选一定类型案件的审判管理信息数据,对庭审质量及裁判文书进行评查,对各庭室及其法官、书记员等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比。一般而言,院领导对前述的考核评比享有一定的话语权。 (二)案件流程分析 1、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冲突:职责权限下的界定不清 从权力设置的出发点来看,审判管理权及审管办的设置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审判权的运行,有效发挥审判权的积极作用。但从上述流程来看,共存于审判动态的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在实践中却易弹出诸多“不和谐”音符。 从上述运行流程来看,审判管理权基本覆盖审判权运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立案、审理、合议、裁判及判后事务等。由于审判管理权存在较大的弹性,从而给与刚性的审判权形成冲突提供了可能。根据上述流程,两者冲突主要体现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积极冲突主要表现为审判管理权的扩张力,这种扩张一方面表现为基于审判管理之需要,一些个案为了追求各种效果的统一,从而介入案件审理,如上述【流程二】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会遇到这种扩张。另一方面又表现为审判管理主体运行其对“优秀庭室”、“先进个人”等稀缺资源的评定权力,直接或间接对各庭室施加影响。如上述【流程四】院领导对法官的业绩考核享有一定的话语权。 消极冲突主要表现为审判管理权部分权能的缺位,也即流程之间衔接不够时易弱化审判管理效果。如上述【流程二】、【流程三】中开庭排期、材料送达、案卷归档等一系列的审判辅助事项挤占案件审判时间,【流程一】、【流程二】之间或部门内部之间衔接不足导致审判环节不能实现有效对接。如【流程四】中审判绩效考核在优秀、先进等稀缺资源分配过程中常遇到其他权力的介入导致难以充分有效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协调:时空交错下的目标一致 同存于审判实践的审判管理权和审判权,虽在时空上交错发挥作用,但其实质目标是一致的,且相互影响,相互融合,致力于审判职能的实现。案件审理中将一些辅助性审判事务单列出核心审判事务并加以有效管理,可以提高法官办案的效率。如【流程四】通过创先争优及时有效地评估案件质量、效率、工作作风,一方面运用此类激励机制可以性提高法官办案质量,另一方面通过总结一定时期内的案件质量、效率等数据并加以分析,能对一定时期内的审判工作形势作出科学评估,确定下一阶段的审判目标。 笔者认为,无论是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冲突抑或是两者之间的协调,正确解决处理两者之间的冲突协调关系的关键在于建构科学完善有效的审判管理体系,提升审判管理在审判实践中各种资源分配链条上的重要性。 三、审判管理体系的现实漏洞:制度机制作用发挥有限 当前各地法院的审判管理制度已有了长足的发展,初步建成了含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量管理、审判绩效管理等内容的审判管理工作格局。审判管理据此在实践中探索前行,各地法院也相应建立各项制度与工作机制,但制度机制作用的发挥力度不够,层次不深,逐渐成为影响审判管理工作进一步向前发展的内生性因素。 (一)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实践证明,由专人负责对审判流程进行监督,有助于提高审判 质量和效率。总体来说,当前审判流程管理基本制度是成功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有些个案流程监督过严,不利于司法成本的节约。尤其是在基层法院,面对大量的案情简单、诉讼争议标的额较小的案件,这些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而适用简易程序的初衷是为了迅速便捷地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成本。而此种情况设置过多的流程监督,有违程序设计的初衷。二是审判流程管理部门混乱,立案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同时负责该项工作,分工不明,易产生职责上的交叉与重叠。从而导致司法资源的一定浪费。 (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对于案件质量评查,当前各地法院均在审判管理实践中适用庭审观摩和案件评查模式,庭审观摩作为事中监督、动态监督,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审判过程中存在的实质性问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常流于形式,仅停留在程序上的审查,而较少涉及案件实体本身;同时缺少边查边改的动力,且未实行有效的后期动态改进跟踪,难以获得全面的实质性效果。案件评查作为事后监督、静态监督,常由于评查案件数量较多而流于形式,多体现在对装订是否完整、是否有错别字等事项,对案件的实质检查较少涉及。另外,与庭审观摩一样,对评查结果仅采用一纸通报,缺乏后期的整改反馈机制。无法使案件评查纳入良性循环轨道。 (三)审判绩效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审判绩效管理的科学化有赖于审判业绩评估的科学性。当前对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考核,如上述【流程四】领导对稀缺资源的分配享有一定的话语权,具有较强的主观性。由于一些指标无法量化或设置不合理,因而在实际考评过程中并不能确切地反映某个部门或个人的工作业绩,加之若激励机制不到位,导致无法达到绩效管理的预期目标。 四、完善路径:审判管理体系的科学化及可操作化 (一)重视审判规律:实行繁简分流 传统审判管理模式认为,只要我们管住了审限、把控住流程上的各个节点,一定能提高诉讼效率,因而较少的去关注案件本身的特性,换个角度考察,实则不然,如果对于简单案件亦采用复杂流程模式,反而会增加诉讼成本。因此,我们需要重视审判规律,推行繁简分流。 通过建立多个专业化审判庭如医患纠纷审判庭、交通事故速裁庭等,从源头上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为审判庭筑起一道“防火墙”,从整体上有效提高审判工作质量与效率。 (二)科学设置指标:提高审判质效 笔者认为,科学设置指标,一是要正确界定指标范围并逐一加以分解细化,根据最高院的指导性意见,质效指标分为三个二级指标,公正指标、效率指标和效果指标。二是要正确设置指标之间的权重比例,通过权重设置,运用数据分析,能清晰反映审判运行存在的内在问题。三是将案件评查引进质效评估体系,充分发挥案件评查的示范指引作用。 (三)强化审判业绩:形成管理权威 对于优秀、先进这种稀缺资源的分配,需要依靠一个科学的审判业绩评估体系。一是要科学设置业绩评估指标,既要能客观反映审判人员的实绩。又要能透视出审判主体的能力、态度和品性等。二是充分量化各项指标,进行纵向和横向衡量比较,全方位减少弹性空间,增强业绩评估的客观性。三是加强评估程序的透明度,将每一项数据、每一个环节予以公开。构筑起审判管理权威,以优秀典型带动整体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邓汉德:《论民事诉讼技术化的价值倾向—兼评我国民事审判管理制度改革》,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版)2010年第1期。 [2] 沈观:《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在审判管理中的定位与作用》,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10月27日。 [3] 胡夏冰:《审判管理制度改革:回顾与展望》,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10期。 [4]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科学有效审判管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载《山东审判》2011第6期。
(作者单位: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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